1、异议答辩,11117667百道筋骨堂及图(被异议商标),商品不类似,成功
引证商标第3类11417825筋骨堂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造成误认。
2、异议决定,11691377任全福牡丹油,跨类异议,成功
引证商标第30类6218979全幅食品及图与 第29类任全福牡丹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但由于异议人知名度高,同处一地区且双方从事行业密切关联,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成功。
3、撤三决定,4391513新芒果,成功
4、异议决定,11783290卡斯牛寺酒庄(被异议商标),商标及商品近似,成功
引证商标第33类1372099卡斯特与被异议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细微,易混淆且商品近似。
5、异议决定,11789251强人及图(被异议商标),商标基本相同,跨群组异议,成功。
引证商标第25类1130524、681840强人及图核定使用为鞋、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婚纱上,虽二者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异议人为驰名商标,且二者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近似而成功。
6、撤三决定,7359832飞鹰,成功
7、撤三决定,250634常福,成功
8、异议答辩,12111783图形(被异议商标),成功
引证商标1083777/1083791/1294156杏花村及图与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构图、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均区别明显而不近似。
9、撤三决定,7751622开普瑞德,成功
10、异议答辩,11513720FLEMDER(被异议商标),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