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标证书就一定有权利吗?从理论上说,这句话没错。但对这句话断章取义的理解,那商标证书也不过是废纸一张,在品牌保护上这件事上毫无作用。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赖仁酿酒有限公司、贵州银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案件,或许能给观众一些启示。
贵州是我国白酒的重要产区之一,酒厂林立。1989年,贵州省金沙县窖酒厂经转让获得124667号“金沙“商标,2007年,金沙酒厂更名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其后又注册了多件金沙相关商标。
黎某金是第4432715号“银沙”商标的注册人,于2004年注册,2007年核准。2019年起,将此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赖仁酿酒公司使用。赖仁酿酒公司与银沙酒业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控制的关联公司。黎某金与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曾鹏为母子关系,且是大股东。贵仁酿酒公司也不是什么小作坊,据黎某金在《商标复审答辩书》中自述,贵仁酿酒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一直生产,占地30亩,基础设施投资高达2000万元,销售额也是百万以上的规模。
虽然贵仁酿酒与金沙酒业这种龙头企业有差距,但也能算是登堂入室的酒企。双方选手介绍完毕,让我们看看,双方在法律上如何过招。
金沙、银沙,分不分得清?
仅从文字字形、含义看,消费者对“金”“银”的识别能力肯定是有的。在一般的商标审查标准中,并不会将二者列为近似商标。而且,第4432715号“银沙”商标,早在2004年就进行了申请。从时间维度上看,已经安然度过商标异议、无效程序的适用期,权利稳固。
4432715号商标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那市面上的金沙酒、银沙酒只能靠品质和价格进行正常商业厮杀了。
贪念导致的意外
纵然商标权稳固,但银沙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却没按规矩来,也就有了后面的侵权故事。
金沙酒业一度将金沙品牌授权给多家企业生产贴牌酒。各种金沙XX酒,纷纷上市,品质自然良莠不齐,只有老饕才能准确识别正厂金沙酒,一般消费者对金沙品牌感到混乱再正常不过。也正是这种粗放的品牌管理方式,让银沙酒觑见了套利的机会。银沙酒实际使用“银沙”文字的方式,改成了与“金沙窖酒”“金沙回沙酒”相近的书法字,推出“银沙窖酒”“银沙回沙酒”进行销售。
金沙酒业也逐渐认识到贴牌酒尽管来钱快,但对品牌长久影响力是有损害的,逐步叫停了贴牌模式。自然看着这个“逍遥法外”的银沙酒不顺眼了,对银沙酒业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法律条文从来没办法一句概括
如果仅从商标名称角度来看,银沙酒业持有银沙注册商标,银沙窖酒、银沙回沙酒完全是对自有商标权的正当使用,金沙酒业应当是要吃哑巴亏的。但真实的《商标法》对商标使用和侵权的认定并不是如此简单的。
注册商标需要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书的样式进行使用,在商品实际包装中,变形或变造注册商标的使用样式,均不认为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来维持商标证书的法律效力,也会在商标侵权认定中进行隔离审查、单独认定,从而导致“有证书也侵权”的后果。
也就是这个原因,导致银沙酒业在商标审查行政程序和商标侵权诉讼中,连战连败。
超范围使用,一败再败
2021年,金沙酒业向贵仁酿酒公司、银沙酒业公司及黎某金提出侵权诉讼,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4432175号商标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全面开战。
事实上,双方的龃龉在此前的2019年就已经初现端倪。2019年11月,金沙酒业与贵仁酿酒公司在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下签署过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贵仁酿酒公司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嫌侵犯金‘沙回沙酒‘及’金沙‘商标的酒类商品;做到承诺后,金沙酒业不再追究贵仁酿酒的法律责任。”显然,金沙酒业公司也尝试过用行政举报的方式阻止侵权,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是碍于“银沙”商标证书的有效权利,以及考虑到贵州酒企内斗不好看,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根据侵权案件法院判决书上的事实来看,贵仁酿酒公司在调解协议之后,仍然继续生产侵权商品。你不仁休怪我不义,2021年,双方对簿公堂,要不死不休。商标撤销案件及商标侵权案件均上诉至二审终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国家商标局对“银沙”商标的撤销裁定,银沙商标至此无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侵权成立的判决,贵仁酿酒公司等一众被告须赔偿金沙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从北京高院的行政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变造样式后的“银沙窖酒”“银沙回沙酒”并不视为对“银沙”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证书所登载的注册商标并未被实际使用,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程序没有错误;
而河南高院的判决书也指出,贵仁酿酒等被告对实际产品包装中“银沙”文字的使用,已经超出了注册证书登载的商标样式,属于超范围使用;不应当机械的按照证书权利认定实际使用方式具有正当性。而应当从消费者是否混淆的角度,来确定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最终,法院维持了侵权成立的认定。
正义也有尺度,不该得的得不到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金沙酒业还提出两项请求:1,对2004年之前,金沙商标的驰名程度认定;2,要求法院责令被告之一银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但这两项请求都未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驰名商标享有多种法律特权,所以进行驰名认定比较审慎,遵循“非必要不认定”的原则。在这个案件中,两个商标属于同类商品,而且依据一般商标近似原则,足以得出商标实际使用是否近似的结论,因此不支持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金沙酒业没有占到这个便宜。
而企业名称和商标分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金沙、银沙从文字含义看,并不相近。案件中所裁定的商标使用形式相近,并不能延伸得出文字相近的结论。也就是说,金沙酒业、银沙酒业公司名称不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这种恨乌及乌的要求,法院也没支持。
纵观影响两起案件判决的核心关键,都是银沙注册商标的变形使用,以及金沙酒业的书法字样式的注册商标。这一反一正两个示范,直观地揭示了什么叫“注册商标应按注册样式进行使用”。
《商标法》很薄,但法律条文遇到现实,还是得依据现实逐字推敲,不能盲信商标注册证书的效力。因为商标的混淆,在实务中的判断依据的是消费者的注意力标准。
没证书不可为,有证书也不能肆意妄为。法律是一道准绳,但这个界限又不是泾渭分明。如若凭借小聪明,曲解法律,在界限上反复横跳,难免落入被惩罚的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