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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糖丸商标维权,个体从业者警惕以维权之名牟利

发布日期:2023-08-17      来源:      点击:

8月14日播出的《小莉帮忙》节目报道了某水果店老板销售“小糖丸”西瓜遭遇商标维权一事,店主被索赔3万元。近年来,商标维权案件普遍增长,在大众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某些商标维权已经超出必要的权利界限,警惕注册商标成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

经查证,涉案商标为36369850号注册商标,注册商品项目为新鲜水果、新鲜西瓜等,注册日期2019年10月28日,注册人张宝卫。该商标状态为有效。

但是,经调查发现,小糖丸作为商标,在31类新鲜水果,准确地说,在新鲜西瓜这个项目上,其商标权并不稳固,或者说不应该具备商标专用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允许被注册为商标。而“小糖丸”西瓜恰属于此例。同类的还有8424、麒麟、特小凤,众所周知,这些名字属于西瓜品种,特指某一品种的西瓜,属于《商标法》所列明的不适合作为商标的“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

在百度搜索中,普遍能见到“小糖丸”与江西淮阴农业种植基地培育的“苏梦6号”相关联,认为小糖丸是苏梦6号的别称,或者说是商品名和学名的差别。而“苏梦6号”品种的出现要早于“小糖丸”商标的注册时间。2018年4月23日,苏梦6号已获农作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26日,经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起草,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名为《‘苏梦6号’西瓜设施栽培技术规程》的地方标准,故该品种的西瓜已可以证实于商标注册日之前就开始种植。

 “苏梦6号”究竟是不是“小糖丸”,在标准中并未体现两者的对应关系,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在搜索引擎中,笔者以“苏梦6号-小糖丸”为关键词搜索时,在2020年1月8日网易登载的《你说开春要种西瓜,但是你的地选对了吗?》提到选育西瓜品种一节,2020年2月18日《草莓后茬西(甜)瓜栽培注意事项》品种选择一节,均将苏梦6号与小糖丸连用,意为同一品种的两个名称;而2021年12月21日,中国县域经济报《特色“苏梦”小西瓜为乡村振兴作出重要贡献》一文中,也报道了培育者孙玉东及淮阴农业相关管理部门在20年前后主动推广苏梦6号小糖丸西瓜种植、创富的过程。这些文章、报道可以佐证20年前后“小糖丸”作为西瓜品种为公众所熟知.

而淘宝搜索小糖丸西瓜,弹出结果也均为3-4斤手撕小吊瓜的类型。结合其他搜索结果,应该可以确定,2020年至今,不管是培育者还是公众,都普遍认为,“苏梦6号”和“小糖丸”是同一西瓜品种的两个名称。可以确定的是,该水果店主销售行为发生在今年5月(公证购买时间),在案发的时间节点,“小糖丸”应认定属于西瓜的通用名称。

因此,如果基于现实认定,法庭审理当中应当承认,“小糖丸”商标截至今年5月案发时间,已经不具备在西瓜这一特定产品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也属于确定的事实。所以,“小糖丸”在西瓜这一商品项目上,事发时不应当再具备商标专用权,侵害注册商标权的事实并不存在。

当然,法律是严谨的,这个案子最大的困境是网上搜罗的所有证据并不能支持2019年10月商标注册日之前,“苏梦6号”和“小糖丸”具备稳定的对应关系。所以并不能说,小糖丸在注册之日起就有“通用名称”这个权利瑕疵,因而直接无效该注册商标,存在障碍。所以,法院如仅以商标证论权利,那侵害商标权还真有可能成立。

但是,商标专用权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权利,而是一个动态的实时效力的权利。当一个名词已经失去识别产品来源的功能时,不管有没有证书,都不能再以专用权限制他人。如U盘创始者朗科公司,优盘,U盘的商标证,已经只有纪念意义。这是商标理论中的“商标淡化”,这一理论在法律实践中是承认的。

同时,应当注意到,商标淡化,即商标文字退化为通用名称,通用语的认定,并不以商标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对商标进行识别的行为主体为消费者,只要消费者出现认识错误,那通用名称就不再是商标。在本案中,除非商标权人提供长期维权的证据,表明在退化为通用名称之前(公众认知形成前),商标权利人已尽可能来确保“小糖丸”还具有来源识别功能。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小糖丸西瓜和麒麟西瓜一样,是消费者非常熟悉且认同的表述方式,这是不争也无可更改的市场现实,即使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努力,仍大概率会认定通用名称。

“青花椒”案、“逍遥镇胡辣汤”案,都是近年来发生的“注册商标权与通用名称”冲突的知名案件,但商标局和法院已有普遍共识,这种通用名称维权对商标秩序和经济秩序都是有伤害的。所以,对于此案件,可以报有乐观的期待。

但是,这类案件普遍存在现实中的难点。其一,被告多为小商户,缺乏法律意识,见到传票就怕了,急于和解;也没有时间、精力、能力组织应诉理由和证据,到了法庭也只能空口白话;其二,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有别,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刻,“潼关肉夹馍”案在陕西、河南胜诉几例,但内蒙古呼市法院却连案都不立。而最高院的点评“潼关肉夹馍”案伤害市场秩序,从侧面反映了呼市法院的做法更符合《商标法》的本意——保护市场秩序,而不应该沦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工具,法院应当主动担负梳理法律典范的职能。

但所有的外在障碍都不是短期可以解决,小商户立足自身,加强法律意识,做预防才更有现实意义。如持有自身商标、完善进销凭证的管理,依赖代理机构进行事前风险审查等等,咨询费还是要比诉讼赔偿低的太多。

现有《商标法》理论和商标实践其实可以支持该水果店主免于赔偿责任,不仅仅是节目中所提及的“合法来源”抗辩。而节目中批发市场的商户也反映,水果店主遇到“先卖后诉”的方法不是个例,以至于批发市场商户普遍拒绝贴商标的商品。这已经是对消费者的“认牌购物”造成了阻碍,明显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如果一个商标不能让人趋之若鹜,而是避之不及,那这样的商标,不要也罢。

这起案件在笔者看来,跟职业打假人是一样的,维权目的根本不是停止对商标权的侵害,而是以维权之名牟利。但司法有其固有原则,即法院不能预设立场,仅以现实逻辑和行为表现来裁决。所以,这也是法庭在类似案件中,其判决结果与社会舆论风向不一致的原因。

这种案件就是一个“会者不难、难者不会”的现实问题。个体从业者应当学会对法律逻辑有基本的认识,警惕这种专攻个体从业者与执业者信息差的陷阱维权。国知局和法院因其管理地位固有审慎的态度,行为偏向保守,这是无可更改的现实,只能期待法律修订赋予二者更大的权利范围,毕竟呼市法院这种“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因为稀有才值得赞叹。

 

 小糖丸商标维权,个体从业者警惕以维权之名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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