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今麦郎的“一袋半”商标被二审行政判决无效。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袋半”属于对产品商品重量的描述,属于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因此予以无效。尽管今麦郎出示了多项“一袋半”广泛销售和宣传的证据,但二审法院仍然维持了“商标无效”的决定。
两个商标,同性质却不同命运。双方的母公司在宣传上都是不差钱的主,真实的“数以亿计”,这力度肯定是符合“大量使用”的,在显著性的最终认定上,差异在哪?
说起来,因使用获得显著性,是一个很主观的事情。但需要明确的是,“大量使用”只是手段,不能一锤定音;裁定有效还得看“显著性”这一结果,消费者认清来源才是根本。如果将两个商品的宣传或包装做对比,会发现“今麦郎一袋半”是连用的,“小罐茶”是单独用的。
“小罐茶就是小罐茶,一袋半是今麦郎的一袋半。”这种朴素的消费者印象,能很直观的说明消费者记忆的重点——还得是“今麦郎”才记得住。判决书指出,“今麦郎一袋半”面向消费者时,消费者更偏好将“一袋半”理解为量大的解释,而不是当作与“今麦郎”同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小罐茶就有点不同了,整个包装或宣传用语上,充斥耳目的全是“小罐茶”三个字,除了它,也没什么更像商标的图案或用语了。
其实扒一扒市场上的方便面,除了今麦郎的一袋半,还有康师傅的大食袋,白象的多半袋。一个概念难免引起竞品跟风,从包装风格看,这些“量词”也纷纷占据包装幅面的半壁江山。但是,从消费者体验看,消费者粉的还是“今麦郎”“康师傅”“白象”,能一较高下;“一袋半”“大食袋”“多半袋”,就平分秋色,不会刻意选择。
商标因显著性——能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而成为商标。但包装上的文字图案,却不一定全然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仅仅作为装饰、解释之用,才是产品包装上大部分元素的本质。
商标的专用权是品牌差异化的重要体现之一,因此恨不能将包装上的每一个元素注册为商标是可以理解的商业行为。但对此,应当保有平常心。当不了商标,就安安静静的做好包装的装饰也行。“一袋半”商标的无效,只是从“一家专用”变成了“人人可用”,除了鹤立鸡群的效应没了以外,今麦郎企业也就是需要换一批删去注册商标标记的包装而已。因为二审法院判决书中,纠正了此前关于“一袋半”具有欺骗性的说法。换句话说,只要真实重量“一袋半”比“一袋”多,还不至于触发《广告法》的处罚。
不过另外需要指出,这种因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专用权,其专用权利范围是要打折扣的。在小罐茶商标的维持有效裁定中,评审人员特别指出“小罐”是茶叶包装的一种,小罐茶商标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也就是说,“小罐茶”管不住“小罐装茶”,只要不刻意突出使用,仅作陈述性说明,“小罐”茶行业人人能用。
所以,因使用获得显著性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一个途径,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天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是品牌经营者应当首选的注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