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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与网络版权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共同点

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文化的需求,实现传播。出版只有实现规模性的复制,或者叫规模性的使用,才能形成产业,网络环境下的规模就体现为重复使用的次数,所以说产业的基础和规模是相关的,和广泛传播也是相关的,这一点无论在现实社会里还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其本质都应该是一致的。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不同点是什么呢?

传统出版需要获得复制权,数字出版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不同。一个是在真实的社会里,一个是在虚拟的空间里。传统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出版商印书成册,然后通过不同区域的批发商、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等环节才能到读者手中;数字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把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建立在一个平台上,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它可以使许许多多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获取任何一部数字作品。数字出版要求版权的集约化程度高。在传统出版领域,一些较小的出版单位一年可以只出几十种、几百种书,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普遍,但在数字出版领域,这就远远不够。如果不能集约或控制某一领域中最具代表性且有相当比重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以传统出版的方式投送数量有限的作品,而面对数百万个网站,这样去做数字出版,无疑像在海里撒盐一般。近年来,我们一些出版单位在数字出版上投了不少钱,也花了不少精力,但效果却不大,版权集约不够可能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版权的角度看我国内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版权的认识不够。现在很多文化单位回避版权,不知道在所有文化产品当中,天然的已经有了版权的因素在里面,甚至有的搞文化产业,却不了解版权。

第二,定位不清楚。我们讲实现出版的转型,是把自己放在一个传播者的位置上来考虑问题。在传统出版里面,作为出版者,是要通过复制、发行来进行传播,通过传播获得效益;在数字出版领域,传播需通过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两个层面。它既需要有大的运营商,也需要有大的内容提供商。现在,大的运营商已经有了,比如联通、移动、电信,而大的内容提供商还没出现。

第三,内容提供商规模不大,优质版权资源不够集中。内容提供商需要把一定数量的版权集约起来,过于窄小分散,只能淹没在浩瀚的网络之中,产生不了效益。

第四,数字出版平台的纷纷建立具有一定盲目性。目前,数字平台纷纷涌现,其好处是大家都很重视数字出版,都建平台,都投入那么多人在做,都在进行实践和探索,不好的地方是,大家对数字环境下内容投送的性质和方式不清楚。有人认为全世界数字出版有几家就够了,听起来好像有些极端,但道出了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与规律。整合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版权集约是数字出版得以实现的前提。

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几个建议

第一,要深刻理解版权,要整合版权资源,集约版权。出版人要转型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一定要形成和运营商的对等谈判能力,或者和大平台的对等谈判能力。

第二,可以进行一些联合,这种联合应该是在资本控制下进行资源整合,整合版权资源,整合人才资源,整合我们的特定作品市场资源。

第三,国家在数字出版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规划指导、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现在,国家对文化的投入很多,但真正投入到对资源控制上的不多,对文化资源的控制不够。如果我们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的角度来看,国家控制了相当数量的文化资源,对我们唱响网上、网下主旋律都是非常重要的。

 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与网络版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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