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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的行为发生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1.怎样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答: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不包括商标权本身。目前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文书;对于注册他人肖像的,应提交他人的授权书。同样,在姓名权的保护上,对于注册名人的姓名使用在名人相关产品、文娱、体育、日常时尚用品上面的,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也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往往会被驳回。  

2、如果我想在产品上申请注册一个商标,该商标名称和别的企业已申请在先的商标名称相同,但我们不是经营同种产品,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吗?  

答:如果已申请在先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或者是证明、集体商标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注册。其中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特别大。想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近似的话最好放弃申请,如果直接使用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会予以制止、撤销或给予相应的惩罚。例如:“辽宁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南阳兄弟化学有限公司“南洋盼盼”商标对“盼盼”驰名商标侵权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兄弟”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辽宁盼盼”经济损失3万元。“辽宁盼盼”生产的“盼盼”牌防盗门等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年初,“辽宁盼盼”发现“天津兄弟”生产的罐式气雾杀虫剂外观为“南洋盼盼”商标,并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的熊猫图案类似的图案和“盼盼到家,安居乐业”广告词。今年3月,“辽宁盼盼”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兄弟”侵犯了商标权、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发在法庭上同意调解结案。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受“特别”保护,即使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或类似商标,也是侵权行为。 

3、注册商标打“擦边球”有哪些弊端?  

答:所谓打“擦边球”即注册商标傍名牌现象。对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傍名牌无非是想利用别人的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迅速培养自己的品牌,减少广告投入。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所以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该类商标时,往往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从而陷入无休止的商标纠纷当中,得不偿失。所以,对于申请人来说,建议创自己的品牌,不要打“擦边球”,应走商标规范化之路。 

 4、为什么代理人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  

答:广义的商标监测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监测,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的监测及商标主体情况的监测。狭义的商标监测工作指对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测,是指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保护对象,对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监测。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要为客户要做广义上的商标监测工作,关注初审公告商标,企业的网站宣传,包装及商标权利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化。对企业来讲,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初审公告后的商标有与自己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可能与自己注册商标造成混淆,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情形的,都可以在异议期及时对这些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从而做到防范有力。代理人及时监测到商标有使用不规范的地方,企业可以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使用商标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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