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驰手机版
风驰官方微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问答 > 商标知识 >

撤销注册商标程序的其他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程序中的规定:

1、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2、部分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如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请部分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予以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的追溯力: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 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 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要强调的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撤销注册商标程序的其他规定

先风是一家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律师维权、商标及专利技术转让交易、品牌策划设计于一体的大型知识产权服务集团。2003年成立,旗下6家企业组成了独到的知识产权产业链闭环,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26号中孚大厦10楼
邮箱:xf@xianfeng1998.com
商标部:0371-63588188
专利部:0371-6358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