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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应当写明请求减缓的理由。个人请求费用减缓的,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年收入情况,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的,不予减缓费用。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费用减缓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复审费和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费用。

八、费用减缓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将同意减缓的比例通知申请人。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足费用。

九、本表第④栏,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十、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下载地址:http://shangbiao.cc/uploadfile/2015/1113/20151113092450937.doc

 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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