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原则两类。中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条文倾向于前者,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做法存在不小的差距,关于这一点,也受到国内某些学者的批评。这里只探讨在线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在美国,其版权侵权上的无过错原则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背景下,ISP却坚决要求对它们例外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一要求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均遭否定。ISP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在于网上作品数量多且传播速度快,实际操作中很难与信息源沟通。网站发表的作品大多数是投稿者以电子邮件形式投出,由于电子邮件的数字化特征,一旦发现投稿者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很难追究投稿者的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些因新技术而产生的新情况并不能成为对其适用过错责任的理由。随着因特网的进一步普及,作品上网或直接创作网上作品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代替传统作品传播方式,版权人网上经济权益的比重日增。如果ISP可以无过错作为免责理由,那么版权人将很难保障自己未来的经济利益,版权制度的存在也将丧失大部份意义。
当然,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例如,在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一案中,由于六作家及被侵权的作品已广为人知,因此认定被告存在侵权故意,其当然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如果网站发表的作品是投稿者的抄袭之作并且该作品非广为人知,那么一旦原著作权人向ISP提起诉讼,在肯定ISP侵权的前提下,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毕竟要考虑到主观上难以认定ISP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ISP也无能力查明每一稿件的真实来源。在这里,过错与否虽不能成为定性的依据,但在侵权责任定量上应有所考虑。进一步假设,如果某人在BBS公告栏发表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当原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时,公告栏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这种情况下,公告栏的管理者可免责。BBS是较之普通网站更为开放的自由论坛,开放和畅所欲言是BBS的生命,因此管理者对其上作品的审查较之普通网站更为宽松,这就更容易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考虑到BBS的特殊性,如果一味强调对版权人的保护,必将打击管理者创办BBS的积极性,BBS的发展会严重受阻。
除上述四方面,因特网版权纠纷还会碰到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例如涉及在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的冲突(诸如“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对传统复制权定义的重新诠释等。归根到底,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是因特网技术挑战传统印刷技术的结果。版权是印刷技术的产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必然要对其不断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