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学家屠呦呦因发现抗疟疾特效药青蒿素,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但就在国人为此欢欣鼓舞之时,很多媒体发现,中国作为最早发现青蒿素的国家,大量青蒿素的专利却掌握在外国人手中。作为青蒿素发现国的中国,为什么没有站上青蒿素专利的制高点?
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而我国专利制度则起源于清末。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苏联模式,先后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然而这两部法规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随着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造奖励条例》的颁布,我国用单纯的奖励制度取代专利制度,新中国的专利制度便戛然而止。直到1984年正式颁布专利法,我国现代专利制度才算正式建立。
屠呦呦发现青蒿素是在1971年,要想将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为专利,根本找不到法律或制度依据。甚至在1984年专利法颁布后,部分青蒿素技术仍然无法申请专利,因为1984年专利法保护范围不包括“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直到1993年,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这不能不说是时代造成的遗憾。
中国在青蒿素专利权申请上,已经尽失先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制药企业在青蒿素上无所作为。首先,可以像外国公司一样,对青蒿素进行深度研发,在外围专利方面不断“跑马圈地”。其次,青蒿素抗疟,但青蒿素能够治疗其他病症的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通过研发,开发出针对其他病症的青蒿素医药产品,这些新产品仍可以申请专利。此外,开发新的青蒿素医药产品制备方法,这同样可以申请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