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给法庭作为初步的权利证明;如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数字音乐时代到来后,词曲作者习惯将创作完成的歌曲发布到网上,通过网友的点击收听获得唱片公司或CP的关注。由于网络歌曲记载的作者信息和上传时间经常遭到篡改,因此纠纷发生后,作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和创作时间。但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歌曲上传前,及时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可以解决该难题。
(二)有利于交易双方的审核成本
无论是唱片版权贸易还是数字音乐业务,被授权方总会要求授权方提供权利证明。如果授权方对该音乐作品作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以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便捷得进行版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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