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这个职业是越来越难当了,不仅要蹭得了热点,开得了脑洞,懂得了剪辑,玩得转搜索,写得起文章……如今还得进修下法律——知识产权法!引用个图片,放个BGM,做做小视频啥的,侵权投诉分分钟找上门,就问你怕不怕!
有人要问了,为了点击率,啥手段都得上,怎样尽可能的减轻侵权的风险呢?总不能怕侵权就因噎废食,图片、视频、声光电综合效果确实好,不用可惜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有这么一条: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条太干燥,我来灌点水。其实大家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用哪些素材合适?用多长合适?怎么用合适?
用哪些素材?
引用他人作品的素材,必须是基于对作品本身的点评或说明与作品相关的一些问题的看法,即对他人作品的文艺批评,表达漏洞,表现手法的点评或带动的流行趋势、观念更新的分析等。如果这个前提方向不错的话,合理使用是成立的。注意,所引用画面是贴切用于佐证自己的观点。“挂羊头卖狗肉”可不是合理使用。
用多长合适?
央视用了人家《西藏星空》照片的几秒镜头,侵权无疑;《暴走大事件》用了18秒的他人视频,投诉侵权,片段被删去了。所以,关于几秒,就别纠结了,没准。
硬要找个标准,文字作品的引用标准可以借鉴。
我国《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指出: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
我国法学家吴汉东教授对文字作品的建议是不超过原作品的1/4,可以参照这些标准。
怎么用合适?
合理引用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不能对原作品的实质和精华进行引用。例如MTV作品,由于本身短小,如果是40分钟长的盘点节目,4分钟可能就把一个MTV播完了,肯定是侵权的。对于电影《超人大战蝙蝠侠》,你把打架镜头全用了,这也不合适,尽管打架镜头不如友(gao)谊(ji)镜头多,但这终究是动作片的精华。换句话说,不能引用到损害原作品获得利益的限度,即与原作品形成竞争关系。
还不懂哪影响原作品获利了?在你这看完了精华,谁还去电影院啊?我就不点名批评那些在影院里叽叽喳喳剧透的人了。
还有一点,就是要在引用作品时注明原作者和出处。一方面是对他人创作的尊重(谈感情不伤钱),另一方面向舆论释放善意(法官也有同理心)。
合理引用是一个定性的问题,只要目的明确——用于评论该作品或说明相关观点,长度适当——不损害原作品获得利益,获得“合理使用”的法律支持是非常有可能的。至于其中尺度的把握,不如请个先风知识产权顾问,随时在线答疑,还有律师后援会,找到先风,找到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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