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在经历了4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早在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公开开庭审理,于8日宣布终审判决。
在这一路走来的过程中,国内大多数的网友公众,旗帜鲜明地选择站到了美国乔丹一边,而不是选择站在国内的乔丹这边。这倒不是因为崇拜作为世界篮球明星的乔丹就无条件地支持他,而是网友们有自己的是非判断,理性思考,认为国内的乔丹公司侵犯了美国运动员乔丹的利益。尤其是随着一审、二审判决,在国内网友公众当中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国内网友没有因为侵权者是自己国家的公司,就一味地从情感上进行袒护,这样做的背后,体现出的恰恰是国内公众法律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此次最高法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以忠于法律的姿态,实现了保护合法权益上的超国别。国内的乔丹体育公司,今后将不能再在自己生产的体育类用品上继续使用“乔丹”商标,对于大多数理性的国内公众来说,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
近年来,政府到社会,都在大力宣传和倡导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且从法律与制度层面作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我国《商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以往商标纠纷中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没那么明晰。相关部门可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主干法律”。此外也要加强“辅助法规”的建设,加大行政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的立法力度,同时向群众做好普法工作,加强群众法律意识。此次事件的最终判决,本身就起到了一种普法的作用,并且增加了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也增强了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远比一个商标的得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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