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份,界首市东城某安置区防水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人陈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三人以河南省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名义合伙投标,中标后,陈某某负责提供防水材料,陈某、高某某负责工程施工。承包防水工程谈好后,项目部指定使用某品牌的自粘防水卷材。陈某某先购买了100卷某品牌正品卷材发往工地验收合格后,其让陕西省户县李某某参照某品牌卷材标准,生产了980余卷价格低廉、不带包装的防水卷材,又从河北省新乐市安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00个印有某品牌商标的包装袋用来包装。陈某某与高某某商定该卷材以每卷210元的价格用于施工。自2015年1月份开始,陈某某四次发往界首市某工地共计1082卷标识为北京某品牌防水卷材,其中仅100卷为某品牌正品。期间,高某某两次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给陈某某货款10万元,陈某某和高某某从中牟利数万元。案发后,民警现场查获未使用的假冒北京某品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865卷。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平舆县司法局出具社区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符合使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其所在社区原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界首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河南省平舆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所作的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符合使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本网记者 周勇 通讯员 石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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