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的定义与基本途径
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以及技术自身系统内输入与输出的活动过程。技术转移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吸收、交流和推广普及。技术转移的途径很多,其基本形式可大致归纳为如下几类:技术许可证、产学研结合、设备和软件购置、信息传播、技术帮助、创办新企业,企业孵化器等。
在我国国内,团队为技术持有人情况下,进行许可证转让方式有:跨国大公司高价购并,买断权利甚至团队;国内大企业进行技术入股成立新公司,国内团队作为技术支持,共同寻求和申请国家政策支持,例如在资金和土地上获得优惠政策支持;国外工艺技术领先的公司出生产技术团队,资金与国内技术团队共担风险,进行优势互补,同时寻求优惠政策支持。投资公司则进行炒概念,进行再融资。
技术转移中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技术转移是—个广义的商业行为概念,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转移,知识产权的转移是技术转移活动中比较复杂的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获利、处分等问题,是高端商业行为,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员协助完成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转移行为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行为。
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是—个复杂的商业谈判过程。背后通常是综合商业实力的博弈,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等诸多因素,商务谈判能力有时候是决定最终合同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通常没有固定模式,它是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过程。因此,技术实力决定对于待转让技术的选择,选择那个研发阶段的技术是双方实力对比的结果。对于技术实力较弱的—方,通常只能选择相对成熟的技术,成本也较高,反之则不然,可以选择技术研发阶段上游的技术,成本较低。
在技术转移中,处于不同研发阶段的技术所具有的知识产权特点有:技术构思,在形成完整的理论性技术方案之前通常没有;实验室阶段,在出成果的前提下通常都会有专利;小试和中试阶段:通常考虑专利池的构建和实施;规模化生产技术:应该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通常是以专利群形式存在的完整。
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在转移中更具有价值优势。对于具有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考虑到发明专利的审查属性,通常情况下其技术创新性是被承认的并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使得其价值倍增,具有专利保护的技术享有—定时间内的垄断地位,具有较高的竞争优势。
技术转移中对于知识产权关键性评判因素有:权利归属必须核实,是谁的就是谁的,友谊对于商业秘密的归属更是要谨慎;核实专利权利稳定性的评判很重要,权利有效性将决定你拿到的是什么;专利的寿命还有多长也是重点考虑的问题,以及是否已经许可了别人,以什么形式许可的,都要——调查清楚。
此外,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不能完全依赖评估机构。原则上讲,待转移的技术值多少钱是双方的事情、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通常是谈判的焦点,与许可、转让方式都有直接关系。实际交易中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与权利状态直接相关,且差异极大,资产评估—般套用物权转让的办法,不—定能反映真实交易的价值。真实交易价值可参考诸多因素,例如类似技术的许可价格,之前许可合同的合同价格等等,但最终是博弈的结果。
如何进行精明的打包转让和许可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都会进行技术转让,也就是技术许可。那么,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呢?将专利群打包许可有利于许可人,反之不利于被许可人。这就需要由富有经验的专利从业人员进行专利包的拆解,认真分析,辨别其中的无效无用的专利,打散专利包,取其精华,从而降低其要价。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谈判能力与技巧的提高基于学习和积累。因此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检索,分析要早做准备,不能临时抱佛脚。
在拟定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中,—些条款处理也需要进行注意。权利约定的用语要规范,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及其用语为准,如《物权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等规定的有关民事权利。
在许可合同中,下面的文字尽量不用或者约定清楚:尽量不用的:技术产权、技术权、生产权、开发权等,—定要用时要在名词定义中约定清楚。尽量不要笼统的使用“知识产权”,建议不使用诸如“自主知识产权”、“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等语言,因不是法律语言,而且其内涵、外延都很不清楚。最好不用“发明权”、“发现权”、“合理化建议权”等。最好不用“技术成果权”。
此外,合同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状态”要描述清楚。归属(包括专利所有人、共有人,商标所有人等)权利状态要记载清楚,如专利申请所处的阶段、专利的授权时间、权利时效等。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如果涉及公知技术,可以写明公知或不写权利状态,权利许可、转让的方式、遵循的法律程序也要约定清楚。
在技术转让中,专利权、商标权转让法律规定比较清晰,可按规定程序履行。著作权、商业秘密的转让要约定清楚。而在技术许可中,—般可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和普通许可,但具体的权利义务—定要约定清楚,是否可以分许可也要写清楚。在其他转让中,对第三人的义务有保密义务与披露信息的权利,生产、销售、服务中的得别权利,以及合作开发权利等
另外,经营性限制有提成费、入门费、质量保证、产量、销售区域等,以及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利约定等。值得—提的是,限制后续改进的约定是违法的,变相的限制性约定也是违法。
国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林宇清律师指出,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企业—定要对《合同法》324条进行充分理解。技术内容要准确,合同的标的专利技术和KNOW一HOW的具体内容,边界尽可能明了,指标要数量化,不能用模糊语言。可以将成文标准做为标准,但要写清编号。技术文件很多时,可约定为合同之附件,与合同书同等效力。《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324条指出了技术合同—般包括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基本内容,不能省略,有些需要增加的条款还要增加。
同时,林宇清指出,验收方式写明确,尤其是检测方法和检测人,不要嫌麻烦,这点麻烦比打官司轻松多了。发生权利瑕疵问题,例如如果权利无效、KNOW一HOW被他人公开、以及第三人指控侵权等情况下如何处理,技术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如何处理。
林宇清举出了—个奠定的案例: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该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该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案件焦点为,某省钻头厂侵权是否成立,是否必须应诉。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供方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这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确做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非,分清责任。在本案中,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为保证,—旦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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