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
诉讼事务繁其多,多重因素难捕捉;
选择律师不用说,费用成本难避过;
律师不只法庭说,诉讼策略莫忽略;
方向错误不如坐,整体局势要琢磨;
地域选择害处多,错过时机买悔药。
闲话少述,互联网兴起,移动互联发展,让信息满天飞。作为知产人,我手机的微信群、QQ群也有不少。当然作为专利律师,知产及律师圈的信息属最多。其中,法律事务找律师的信息不时出现在手机屏幕中。
我发现一种倾向,针对法律事务,当事人总是限定找XX地方的律师。
我有些不理解,为什么要限定在某地方呢?难道仅仅是为了节省差旅费吗?
经过几次与当事人实际交流,我分析当事人限定地域的表面理由是:节省差旅费,降低诉讼成本。但该表面理由背后隐藏着一个重要的错误的意识,即律师仅是准备材料、出庭参加庭审;简单来讲,诉讼业务就是起诉、应诉、交申请和开庭。律师的工作就是常规的法律事务。
以下举例一个案情:
某一设备技术的专利权人A,基于其专利权,针对侵权人B侵权行为启动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并签订和解合同。随后,专利权人A撤回行政申请。不料,侵权人B并未履行和解合同。专利权人A为了获得赔偿,随即向法院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揽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A和侵权人B之间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二者属于合同纠纷,进而驳回专利权人A的请求。
既然法院都说了,二者之间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专利权人A就以合同履行之诉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之后,基于合同某些条款认定:和解合同无效,不支持专利权人A的主张。
两个判决,将专利权人A逼入死角,进退不得。此时,专利权人A来见我。按专利权人A的要求:要专利天下反驳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针对合同纠纷之诉提起上诉。
我认为专利权人A具有以下不当之处:
第一、整个维权过程没有策略、没有目标。虽然看起来,好像具有获得的赔偿的目标,但各程序要实现的目的、各程序之间的关系都是不明确的,是在“见风使舵”、“随风翻转”。
第二、专利权人A自认为自己的方向是正确的。自认为:就应该这样办。
第三、专利权人A找律师并不是提供法律服务,而是让律师按“他”的方向和思路“办事”。
第四、专利权人A没有认识到,法律事务有他的规律,有他独特的方式。任何一个法律纠纷涉及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形成一个整体系统。对于法律纠纷不能单独看他一部分事务和因素,要整体上的考虑才能争取一个更好的结果。
对于此案,我分析有以下因素:
1、和解协议的性质;
2、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3、合同纠纷之诉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4、专利侵权诉讼与合同纠纷诉讼法院认定一致的事实;
5、专利侵权诉讼与合同纠纷之诉法院认定矛盾的事实。
6、专利权人应该达到的目标;
7、专利权人能够达到的目标。
在分析上述7大方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了如何争取一个良好的定性策略同时,也需要确定如何争取一个较合理利益的策略。最终,按专利天下的策略方式,该案件最终获得良好的定性,并获得一个可接受的补偿额。
从这个案例上可以看出,律师作用不仅在于“办事”,还在于确定一个“正对合理”的方向,并朝这个方面前进。
回到开头所涉及的“按地域选律师”的问题上,我觉得 “按地域选律师”有时候能够实现节省差旅费用的目的,但却存在丧失“诉讼利益”的巨大风险。君不见,一份证据利用的好和不好,就可以使赔偿额大幅提高(对于专利权人),或者赔偿额大幅降低(对于被控侵权人);这一升一降,不知道可以包括“多少倍的差旅费”呢!
具体说来有两点:
第一、对于程序发起方来讲,官司未启动之前,并不能确定官司在哪里打起来?如何打?实际最合适的管辖法院并不一定在原告所在地,也不一定在被告所在地;还有可能在侵权行为地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专利权人维权,不要限于您的所在地!当然也不限于对手的所在地!
第二、对于被起诉方来讲,虽然官司已经打起来了,如果您认为管辖不合理,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是主管异议;尝试改变或影响打官司的主场地哟!另外,更重要的是,打官司,特别是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程序对抗也是应诉的“杀手锏”,启动相应的对抗程序,往往可以化被动为主动,甚至可以反败为胜。而对抗程序启动地点,被起诉方就有相当大的选择权。因此,确定合适的诉讼策略,进而选择最合理的对抗程序起诉地,也是重要的方面。
总之,我认为:“按地域选律师”限制的是当事人的思路和手段;将律师作为“办事”律师,也容易束缚了律师作用和力量,无法实现诉讼目标。
让一切限制随风而去吧!让自由精神拔地而起!让律师专业的力量排山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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