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的规定,第10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是: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对于认定室外艺术作品复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使用的作品限于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是指雕塑作品、绘画作品、摄影作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指出: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室外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一般公众开放的场所、建筑物的外壁以及其他一般公众容易看见的室外场所,与是否支付费用才能进入没有必然关系。
例如,城市中的广场、道路、公园、海滩、建筑物的外壁等,属于室外公共场所。而超市、商场、餐馆、书店、博物馆虽然向社会公众开放,但并非属于室外场所。
2. 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行为。
这四种行为既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如对书法、绘画等平面艺术作品进行临摹,也包括“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如对雕塑等三维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因为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已经成为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拥有更多的使用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对室外艺术作品复制后,可否进行商业性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个“合理方式和范围”不应当包括对没有独创性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简单复制状态下的成果进行营利性的使用。
如果使用方式影响到原来作品的价值和潜在市场,则可能会影响到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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