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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失效”的四大原因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知产团      点击:

 有很多人不知道,专利是有可能会失效的。小桔今天整理了专利失效的四大原因,供大家参考注意。

  1、超过“专利法”的规定期限

  按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年。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

  尽管“专利法”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数专利权人未到期限便提前终止了其专利权。 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呢?

  a.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b.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1)发现原先的发明不够先进,需要进行改进,或者发现他人的发明更加先进;

  (2)实施困难。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 ,若难于实施,又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只好放弃专利权。

  3、专利申请人已申请了专利但放弃获得专利权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则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原因基本上与提前终止的原因相同。

  准确地说,这不能称之为失效专利,仅能称为“失效的专利申请”,因其从未取得过专利权。1993年1月1日后,未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再公布,公众自然也无从知晓。仅有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可能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而为公众所知。

  4、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的

  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 条、第25 条的规定的,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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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失效”的四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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