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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其他人也能使用?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知产团      点击: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其他人也能使用?

  看到标题相信很多客官都十分不解:

  商标注册后不是全国范围都受到保护吗?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是不能注册吗?那标题是什么鬼?

  现在为各位细细道来吧!

  先来一个套路,看看法条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法条我们可以得知,表示商品特征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进行注册,但是如果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比如之前在文章中写到过的“今日头条”用在新闻软件上,“两面针”用在牙膏上等等案例,都是在先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大量的推广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从而注册成功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注册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但是所有人都在进行使用,商标权人也并未进行维权,使商标沦为行业通用名词,不具备显著性。

  这种情况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优盘”作为存储器的注册商标,原本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结果大家使用后沦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所以被其他人以缺乏显著性的理由将商标无效宣告掉了。

  以上便是缺乏显著性商标的两种体现形式——

  一种是本身没有显著性通过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而另一种则是本身具备显著性,但是商标权人没有合理的行驶自身权利,导致商标最终缺显的情况。

  现在大家知道了这两个情况,我们来看看今天的重点,这两种类型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使用侵权吗?

  当然有关法条也是有规定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由法条可以得知,只要是正当使用,商标专用权人是无权禁止的。何为正当使用呢?为大家举几个“栗子”就明白啦!

  针对第一种缺乏显著性情况:某旅行社在“旅游”服务项目上注册了“长江三峡”商标,随后就视图阻止其他旅行社在提供长江三峡旅行服务时使用“长江三峡”字样。

  显然,其他旅行社使用“长江三峡”字样目的是让旅客知道能够提供长江三峡的旅游服务,属于善意的说明行为。

  而旅客也不会以为长江三峡会是某个旅行社特定的标识,所以旅行社并未侵犯“长江三峡”的商标权。

  针对第二种缺乏显著性情况:北京著名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被俗称为“国贸中心”或“国贸”,附近的地铁站和立交桥也被命名为“国贸站”和“国贸桥”。

  “国贸中心”的开发商将“国贸”商标成功注册在不动产服务上。

  而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在“国贸中心”附近开发的楼盘命名为“世桥国贸公寓”,所以“国贸中心”开发商一言不合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由于“国贸”在长期使用中已经成为地理名称含义,所以在附近开发楼盘用“国贸”字样是为了描述楼盘位置,没有恶意,不构成对“国贸”的侵犯行为。

  通过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不管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是因为本身缺乏显著性还是后期使用不当变得缺乏显著性,均不能禁止其他人正当的使用该商标。

  当然,如果其他人的使用具有恶意,比如:直接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进行宣传推广,那这种行为是应该禁止的。

  总之,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都应该合理的行驶商标权,但前提是要先申请商标才会有商标权哦!

  图/文来源:顶峰知识产权

编辑:知产团(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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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其他人也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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