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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于区分来源的商标使用,不侵权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

今年端午节前夕,江苏省无锡市荡口古镇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评弹民乐”活动的图片信息,图片标注的活动地点为“义水轩广场”。荡口古镇商家“义水轩”经营者认为,该微信擅自使用“义水轩广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古镇告上法庭。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并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成立于2013年3月的上海韵颐公司,主要从事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创意服务等。同年,上海韵颐公司与都某共同设立无锡韵颐公司,“义水轩”系无锡韵颐公司在无锡荡口古镇所开店铺,曾多次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无锡韵颐公司明确“义水轩”商铺名称权利归属于上海韵颐公司。

  2016年6月3日,无锡荡口古镇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名为“【荡口福利】端午邀您到荡口民俗展演闹翻天”的活动推送,其中一个“评弹民乐”的活动下方,标注的地点是“义水轩广场”。

  这条看似很普通的微信却让上海韵颐公司十分不悦,认为文中的“义水轩广场”是让自己的商铺名称躺了枪,是一种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应当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今年7月,上海韵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荡口古镇停止对“义水轩”名称的侵权,在公众号上公开道歉,并赔偿300元。荡口古镇方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双方调解未成。

  10月14日,无锡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韵颐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当庭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该案中,“义水轩”系无锡韵颐公司位于荡口古镇商铺名称,并非上海韵颐公司的企业名称;荡口古镇使用“义水轩广场”字样系为描述位于“义水轩”商铺附近的广场空地,并非指“义水轩”商铺内,因此荡口古镇使用“义水轩广场”字样的行为并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上海韵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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