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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分,“愤怒的小鸟”击落侵权店家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先风集团朱坤      点击:

日前,风靡全球的“愤怒的小鸟”把准星对准了一家淘宝店,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愤怒的小鸟”品牌持有人芬兰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怒告店家黄某,佛山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淘宝店家赔偿2万元。

  事件还原

  《愤怒的小鸟》游戏于2009年12月在IOS平台率先推出,并迅速席卷全球,登陆多种平台,深受玩家喜爱。后来又陆陆续续推出了各种增量游戏,甚至开张了主题公园,还拍摄了动画电影,堪称知识产权运作的多栖典范,名气水涨船高,呆萌的大头鸟形象深入人心。

  人怕出名猪怕壮,可爱呆萌的大头鸟也难逃“山寨”,很快就有仿制的毛绒玩具登陆淘宝。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佛山人黄某在自己开设的淘宝店上,共卖出了2018个怒鸟玩具。

  2015年6月24日,罗威欧公司在清远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进行网络购买并保存了相关证据。今年5月,罗威欧公司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黄某赔偿罗威欧2万元。但出乎大众意料的是,法院认为销售的毛绒玩具并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真正侵权的是“ANGRY BIRDS”标识的淘宝店面装潢和表述文字。

  店面装潢用我侵了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将商标图案制作成商品并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作为商品的功能是毛绒玩具,且商品不同于标识,其本身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罗威欧公司认为黄某销售的红色“愤怒的小鸟”毛绒玩具侵害了其的第G10528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胜而不胜

  这起案件中,罗威欧尽管申请了“愤怒的小鸟”在玩具上的商标专用权,但并没有实际的商品。而且,法院认为,《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权利仅限于标志,而由标志转化来的形象并不在《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毛绒玩具不是侵我的权

  尽管“愤怒的小鸟”出自罗威欧,知识产权归属毫无疑问,大众认为胜诉理所当然。但是,笔者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罗威欧未必是好事。法院推定毛绒玩具不侵权,而是装潢的名称侵权,并不能有效的震慑毛绒玩具的生产者,换名销售就能摆脱商标侵权的责任。

  现实情况是,罗威欧没有出品实际的毛绒玩具,所以外观专利维权无从谈起;而通过版权维权,似乎罗威欧又没有准备。因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罗威欧除了公证购买对方一个玩具之外,并没有出具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或对方得利,显然准备不足,不太像认真对付的样子,更像是试探维权。

  尽管一审胜诉,这样的结果,只能说罗威欧只胜了50%,仅仅打掉一个店家,却不能阻止“愤怒的小鸟”玩具继续存在市场。或许,罗威欧专心搞电子游戏,并不在意这点毛毛雨收入吧。

  不过,作为大多数有心挺进玩具产业的动漫形象持有人而言,想使用单一商标权保护未开发市场是远远不够的,而维权的切入点也应当更加准确,法律的执行往往与大众认知有所偏差,冒然起诉的结果会不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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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万分,“愤怒的小鸟”击落侵权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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