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拥有者几乎被赋予独占地使用其作品的垄断性权利,不过版权并不是完全地不受限制,其中合理使用(fair use)规则就是对版权的限制。
该原则允许有限地复制享有版权且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原创作品。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目的是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信息和知识,从而使版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平衡。
对于合理使用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是对专有权利的限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利用他人作品的一项权利。
权利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一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权利的本质归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承认特定的人享有权利,必然意味着可以请求相应的人履行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著作权是一种法律创设的权利,属于典型的绝对权。也就是说权利人享有一系列的专有权利,意味着其他人不得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例如,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那么复制行为就受复制权所控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复制,这就是他人所对应的义务。
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意味着本来是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允许被他人使用后应属侵权行为,但是法律在使用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
例如,我们从书店买了一本书,就可以为学习和研究的目的对书中的内容进行复印,权利人是不得干涉的。
但是,如果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权利,则使用者就可以请求著作权人提供作品,以实现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这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
立法的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如果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权利,那么著作权人就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例如,我们听一个讲座,在场的听众未能将演讲的内容记录下来,如果目的是个人使用,那么听众可以向演讲者索要书稿吗?如果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权利,那么演讲者必须向听众提供演讲稿,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还有,我们在网络上看到一篇好文章,打算复制下来自己学习使用,但是作者采取了技术措施,只允许读者阅读,不允许读者拷贝。那么读者可以基于合理使用而主张复制的权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所以说,合理使用仅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而不是赋予使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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