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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林说法: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中华网      点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被告人戚冰、钱巍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韶关市区解放路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巍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经鉴定和审计,戚冰、钱巍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法院裁判】

  广东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冰、钱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戚冰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巍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戚冰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春林说法】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郭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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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林说法: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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