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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张伟君:抄袭剽窃可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知产库      点击:

古今中外,剽窃、抄袭之类的学术造假事件并不鲜见,但国内的论文造假竟然可以成为一个黑色产业链条,甚至冲出国门走向世界,则需要警醒!若将其背后的原因仅仅归结于学术道德失范和法律制裁缺位,恐怕是不够的。

  一、 医学论文为何造假多多?

  此次曝出中国学者刊于巴西某“学术期刊”的多篇医学论文涉嫌抄袭,以及可能存在论文造假的国际产业链,使我不由想起了去年网上流传甚广的上海某医院院长的一篇文章。

  该文指出:中国的临床医生职称体系是全世界独有的,这种制度逼迫所有的临床医生都要去发表文章,甚至发表SCI文章,不然的话你就无法晋升,这就催生了大量的论文买卖和论文造假,也养活了很多粗制滥造的医学杂志。

  可见,这个情况在其业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可能都是心照不宣而已。而医学领域是如此,其他专业领域又能好到哪去呢?

  知识界和学术界本来最应该成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楷模,而现在弄虚作假竟然成为一些“知识分子”的习惯甚至形成规模,这其中除了那些人在利益面前将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抛诸脑后以外,畸形的学术评价机制和职称评聘规则也难逃其责。

  二、抄袭剽窃为何屡禁不止?

  对于剽窃、抄袭等学术造假行为,我国法律其实是有一定规范的,《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剽窃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无论是少量的引用,还是大面积的抄袭,只要未注明出处,就是剽窃,就是侵权。

  但是,首先,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只是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抄袭剽窃往往只能通过私人维权,而刑事司法部门难以介入,这使得法律的威慑明显不足。

  其次,由于中国知识界长期以来缺少严格的学术训练,很多人没有“引用必须注明出处”的意识,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以至于抄袭盛行而无人在意;对于一些抄袭行为,或碍于人情关系,或考虑维权成本,或为了“家丑不外扬”,以至于“好人主义”盛行而无人追究。

  再者,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和学术规范意义上的剽窃有所不同,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对已有论文中观点和思想的借鉴。

  因此,有些善于钻营的人往往采取“暗度陈仓”的做法,比如在借鉴已有论文观点和论述思路和框架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新文章,虽然堆砌了一些新材料,但整个文章无非是对已有文章观点和思路的重复,没有任何新意,却包装成一篇似乎为新观点的文章,且刻意不提及原来已经公开发表的类似文章,其实质也是剽窃和抄袭,是缺乏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却难以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抄袭剽窃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抄袭剽窃等学术造假行为的盛行虽然原因众多,但法律的缺位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那么,抄袭剽窃是否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非法“盗版”等侵害著作权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甚至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相对于“盗版”这种只是损害权利人经济利益的行为而言,“剽窃”行为不仅窃取了他人的作品,还总是不注明原作品的出处,删除或隐匿原作者署名,这既有损于他人的经济利益,也有损于原作者的精神利益,甚至给公众造成了作品和信息来源的误导,更是对社会诚信和道德底线的挑战,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损害原作者利益也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如果我国《刑法》只是制裁“盗版”却不制裁“剽窃”,显然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目的和宗旨不符。

  笔者以为: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下,如果有人公然全文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而这样的论文经其授权后被大量复制、发行和传播,情节严重的话,应该可以构成侵害著作权罪,国家机关可以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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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济张伟君:抄袭剽窃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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