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位于佛山南海的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骆驼公司”)以生产销售鞋类为众人所知,其“骆驼”系列注册商标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福建泉州一家公司在京东商城所售的“台湾骆驼”牌鞋子,与骆驼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骆驼公司将泉州的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30万元。9月29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骆驼公司部分诉求得到支持。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鞋类、服装等商品。去年,骆驼公司发现,福建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琛宝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台湾骆驼专卖店”,所使用的骆驼商标与骆驼公司的注册商标“骆驼”极为相似,认为琛宝公司使用的商标构成侵权。骆驼公司将琛宝公司及京东诉至南海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0万元。
琛宝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其所使用的标识“骆驼图+TAIWAN”是在台湾地区经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经过正规授权,并非假冒骆驼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其使用的商标是单峰骆驼,而骆驼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双峰骆驼,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琛宝公司销售的鞋子及网页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均与原告骆驼公司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其销售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琛宝公司作为商贸公司,在引进商标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今年3月,南海法院判决琛宝公司赔偿骆驼公司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
同时,南海法院也认为,原告骆驼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京东公司故意为琛宝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实施侵权,不构成商标侵权。
琛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于今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琛宝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商标属台湾昭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星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授权来源于惠安沙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洲公司”),而沙洲公司使用该商标经过昭星公司授权,所以其是授权使用,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认定琛宝公司的商品没有合法来源没有事实依据。
近日,佛山中院二审宣判,综合考虑骆驼公司涉案“骆驼”系列商标的知名度、琛宝公司在网上所经营的专营店专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以及经营时间等侵权情节的因素,以及骆驼公司调查取证及律师出庭等情况必然要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认为一审法院确定18万元的赔偿数额合理适当。
据此,佛山中院驳回琛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琛宝公司停止销售侵犯骆驼公司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并赔偿骆驼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8万元。
争议焦点
“单峰驼”与“双峰驼”是否相似?
该案承办法官、佛山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建红介绍,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为基础。而在该案中,琛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是鞋子,与骆驼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上核定使用的鞋类商品相同,二者属于相同商品。争议商标中的骆驼图形,虽然有单峰和双峰等差别,但该差别非常细微,并不能影响到整个商标标志骆驼图形的近似,且文字标识“台湾骆驼”与骆驼公司注册商标一样包含了“骆驼”字样,其读音和含义一致,被诉侵权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本身构成近似。
销售“单峰驼”商品是否侵权?
在该案中,“骆驼”系列商标经骆驼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琛宝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标志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于骆驼公司的混淆可能性非常高。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琛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骆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琛宝公司提出其所使用的商标注册于台湾地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观点。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按照台湾地区法律注册的商标权不能对抗骆驼公司在大陆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编辑: 王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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