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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胖球队的许昕、丁宁,你们的名字已经不是自己的啦!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先风集团程铭      点击:

里约奥运会,网友发现国乒队的队员不仅金牌拿到手软,而且个性十足,于是新的网红团体诞生了——胖球队。这么可爱又优秀的运动员,大家总是争着喜欢......于是小编就想,这么可爱又优秀的运动员的名字,会不会被注册成商标?  乒乓球队合影

  还真有,张怡宁、陈玘、张继科、马龙......不过这些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大多都是无效的,但也有成功的:许昕、丁宁。比如说许昕(中国男子乒乓球世界冠军,现世界排名第3位),该商标申请人为一家体育公司,小编发现该公司不仅以许昕的名字注册了商标,还以奥恰洛夫 OVTCHAROV (德国男子乒乓球运动员)、皮特盖德 /PETERGADE(丹麦羽毛球运动员)的名字注册了商标,而且注册的都是和体育相关的第28类,抢注嫌疑很大呀!  许昕

  聊聊名人姓名商标这件事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除商标权以外还有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当名人姓名被抢注成商标时,《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保护在先姓名权的要件:未经在先姓名权人许可或者授权,将他人享有姓名权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1)系争商标含有与他人享有姓名权的姓名相同的文字。

  (2)系争商标的注册或使用给他人在先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姓名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系争商标注册人应就其取得姓名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以28类“丁宁”为例,该商标申请人所申请商标为“丁宁”,与乒乓球运动员丁宁的姓名完全相同。商标申请人(某香港公司)将“丁宁”两字申请为商标,且注册在了第28类的玩具、扑克牌、棋、乒乓球拍、球拍胶粒、运动球类、健身球、弹弓(体育用具)、体育活动器械、渔具上;丁宁作为我国优秀的乒乓球运动员、世界冠军大满贯获得者,现世界排名第2位,在国内外乒乓球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该公司将自身产品与“丁宁”两字相关联时,会使公众普遍联想到乒乓球运动员丁宁,易造成公众认知混淆,若丁宁没有授权该公司使用其姓名,则该公司就有借助体育明星知名度提高自己商品销量与知名度的嫌疑,对丁宁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丁宁

  保护姓名权的方式

  商标局下证流程:申请注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领取商标证。

  一、初审公告阶段,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如已注册,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宣告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名人明星一定要对自己姓名的商标申请情况做定期必要的监督,一旦发现抢注行为,可通过上述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些维权方法还是太过被动,大家也可以学学郭德纲老师,封死抢注的第一道入口——45类商标全类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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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胖球队的许昕、丁宁,你们的名字已经不是自己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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