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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买卖二手旧书会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吗?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顶峰知识产权(DF-ZSCQ)      点击:

当当退市这个消息,应该还是唬到一些没有股权概念的人吧。

  其实简单来说退市是停止上市啦,不是要退出市场。爱看书(或者爱购物)的你,还是可以继续在当当买买买的。

  说起卖书这回事,在淘宝买卖二手书或者以旧换新的人也是挺多的。那么,在淘宝买卖二手书,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吗?

  这里涉及到的是知识产权法规的一项原则:首次销售原则。

  什么是首次销售原则

  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穷尽原则”或“发行权穷尽原则”。

  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经权利人本人或其同意售出后,权利人不再就该产品后续的使用或流转主张权利,即权利人的权利被视为已耗尽,后续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这项原则在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中都有体现,又因为专利、著作权、商标的保护客体不同而各有不同之处。

  在著作权方面,这项原则是在20世纪初的传统技术传播条件下,开始逐步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起来的。其定义主要是指合法制作的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再无权控制。

  该原则如何适用于纸质书籍的二次转让

  不论是文字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在其作者同意该作品以合法出版发行的纸质书籍作为作品载体的同时,其实就可视为他同意自己的作品进入市场了。

  也就是说,一本纸质书籍经过作者、出版商、发行商三个渠道的流通,最后到消费者的手中时,对于著作权权利人来说,其发行权权利已经耗尽。而之后消费者进行二次转让正版纸质书籍的行为,著作权权利人是再无权利进行干涉的。

  物权与著作权不可混为一谈

  在著作权权利人同意作品进入市场后,他的权利耗尽了,而此时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到书籍的同时即获得了这本书的物权。

  那么,消费者自然对自己占有的标的物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因此,是否有偿出让或者出借本书的物权,就是消费者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从物权和著作权的不同保护范畴来说的话,更加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可能。

  作品和作品载体的区别

  作品和作品的载体是两码事。作品主要是指作品的内容,而载体则是该内容赖以呈现的方式。

  显然,实物的纸质书籍并不是作品本身,而只是作品内容的表现载体。

  而因为著作权要保护的,主要还是作品的内容及其被使用的行为,不涉及这个载体本身。所以,从作品与载体的区别来看,二次转让正版书籍也不会涉嫌知识产权侵权。

  注意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中,发行权就其立法目的而言主要是为了使著作权人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的行为,保证著作权人能从对其作品的发行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因此发行权本身便是针对非法的复制品而行使,并非针对合法的复制品。对于非法复制品并不产生发行权穷尽原则(即首次销售原则)的问题。

  也就是说,如果二次转让者首次购买的本来就是盗版书籍,或者其购买正版书籍后却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以其它载体形式(音频、电子书等)复制作品并进行销售时,因为首次销售原则只能够限制发行权,而并不能对复制权等权利产生任何影响,则将会构成著作权复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方面的侵权。

  正常二次转让正版书籍,则不会构成侵权。

  首次销售原则其实非常好理解:权利人在第一次的产品售出过程中已经获得了足量的经济回报,而从公众的角度而言,禁止权利人对首次售出后的其他环节过度主张权利,也是为了促进产品的自由流通。

  著作权的二次销售原则在大多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都有明文体现,并在保障著作权权作品的自由流通、平衡著作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首次销售原则,但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进行目的限缩解释,可以认为发行权是受“首次销售原则”限制的。

  至于著作权权利人是否应该在类似旧书售出这样的行为中再次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则需要结合各国的国情与法律环境进行探讨。

  相关阅读

  什么是发行权?

  发行权,是属于著作权权利的一种。

  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纳的则是发行权的狭义概念。

  图/文来源:昵图网/顶峰知识产权

编辑:知产团--江佶笑(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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