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 接到了律师函, 又担心遇到“版权流氓“, 怎么办?
小米下一代智能手机被美国“专利流氓”Blue Spike公司在德克萨斯联邦地方法院起诉的新闻,曾一度引起国内知识产权界高度关注。
小编脑补了一下,“专利流氓”其实在国际上并不稀奇,就是指那些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
据小编了解,类似“专利流氓”做法,专门利用使用者疏忽大意侵犯版权为由进行诉讼获利的“版权流氓”在国内也有发展苗头。那么,“版权流氓”究竟是什么鬼?如何应对“版权流氓”? 请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刘芊的如下解读。
何谓“版权流氓”?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上没有对“版权流氓”进行定义,但是我们大致可以根据其行为特征,将其定义为:假冒权利人的身份,通过向版权登记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其颁发的记载不实信息的版权登记证书,从而将他人享有合法版权的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个人或机构。
“版权流氓”一般是在取得版权登记证书后,通过向使用者发函、威胁进行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行为索要和解款或赔偿金。
“版权流氓”的兴起缘由
说起“版权流氓”产生的缘由,同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水平和版权登记制度实施不充分等有重要的关系。
首先,从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来看,水平还参差不齐。大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保护水平普遍很高,但它们毕竟是少数,而产业中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或创作个人,对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和专利有什么区别等问题,大部分人并不清楚。这些中小企业或个人要么疏于对自有知识产权的管理,面临被侵权又维权难的问题;要么被“版权流氓”骚扰,遭受恶意维权。
同时,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出其在确权方面的作用,使“版权流氓”有可乘之机。从版权的产生来看,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规定了作品自愿登记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品著作权登记并不重要,可有可无。正因为版权自动产生自动受保护的天然属性,使得版权的权利归属不易确定,从而容易产生交易风险。“版权流氓”也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假冒著作权人,骗取登记证书,通过恶意维权牟利。
应对“版权流氓”的措施和建议
首先,从我们自身行为上,规范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对于使用的作品做到尊重他人版权,先授权,再使用;对于权属不明的作品,要坚持坚决不使用的原则,让“版权流氓”无空可钻。
其次,树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版权意识,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而且要“及时登记”。著作权人要提高版权意识,在创作完成作品后,先不要急于分享,事先防备胜过事后补救,待完成作品版权登记后再传播分享也不迟。这样既能从事实上有效证明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又能在传播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作品的权利状态,明确作品的真实权利人身份。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作品被他人冒名登记。版权登记重在“及时登记”。在作品完成后,立即申请版权登记,让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尽量同实际创作完成的时间相吻合。这样即使“版权流氓”意图进行虚假登记,其取得登记证书的时间势必无法早于真实权利人的版权登记时间,从根本上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欺诈空间。总之,只有每个权利人在创作完成作品都积极主动进行登记,都及时进行登记,版权登记发挥的作用才会越来越大。
再有,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近几年,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版权登记工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作品登记程序、作品登记证书格式内容,也具备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信息库的基础,可以说版权登记的环境越来越好。但是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多登记主体,无统一公示查询系统等仍是现实,并使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大打折扣。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的不断推进,也期望未来国家能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版权登记制度,明确和提高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建立统一的国家版权登记作品信息库,给公众了解作品权利真实情况的便利,从而更有效发挥版权登记的积极作用。
一旦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接到了索赔律师函,又担心遇到“版权流氓”,怎么办?
1、核实作品
遇到这种情况,先不要慌张。如果对方提供了被侵权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首先要查看一下版权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同被告知侵权的作品是否一致。正常情况下,权利人在进行版权登记时,按照登记规定是需要交付作品样本的,登记证书上只显示作品的名称,至于这个作品究竟“长什么样”,咱们得先核实一下。看看登记的作品样本是不是“版权流氓”所指控的作品,如果权利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登记证书上所附随的作品样本同我们使用的不一样,那么就该警觉了。
2、审看作品完成时间
如果自己使用的作品同登记证书所附随的作品样本确实是一致的,那么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审看,版权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版权流氓”在进行虚假登记时,由于他们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没有创作这个作品,当然也就无法知道作品的真实创作完成时间。因此他们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时,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肯定是虚构的。那么我们可以要求其提供创作完成时间的其他凭证同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来进行相互印证,例如作品第一次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上所载明的时间,第一次公开展出作品的展会、会刊、广告等时间,第一次公开销售作品的时间凭证等。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找找关于这个作品的最早公开传播时间或者源头,比较这个源头时间是否早于版权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时间。从而来核查这个权利人提供的登记证书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3、赔偿或和解务必签署书面协议
最后,如果确认要进行赔偿或者和解,请务必要签署书面的协议,并且在协议中通过条文要求其明确为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如果一旦出现就同一作品主张权利的情形,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减少我们可能由于对版权误判进行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当然,一旦我们判定遇到了 “版权流氓”,那么请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坚持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版权争议。因为只有司法机关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了解作品创作的真实情况,对作品的权利归属做出准确的裁决,确认谁是作品的真实权利人。同时,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还可以向颁发登记证书的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版权流氓”的登记证书,以减少其向其他人进行不法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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