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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星有风险,企业发文莫轻忽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浦江天平      点击:

某女装服饰品牌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题为《susie潮搭配!跟唐嫣陈乔恩学穿衣,30+也能穿得很漂亮》的文章,并将陈乔恩的靓照搭配使用。结果,这条“傍星”微信,让该品牌接到了一张35.8万元的侵权诉状!

  1、一条微信惹恼陈乔恩

  2015年11月10日,某女装品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susie潮搭配!跟唐嫣陈乔恩学穿衣,30+也能穿得很漂亮》宣传软文。这条微信不仅使用了知名女星作标题,还使用了10多张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并在文章末端载有该品牌全国20家店铺地址、加盟热线、二维码等信息。文章发布后,明星效果果然显现,该文章一时被关注、转发和跟帖,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而该微信恰巧被陈乔恩在浏览微信时无意间发现,很明显,该品牌使用了陈乔恩的姓名、照片进行宣传,却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于是,陈乔恩一纸诉状将该品牌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道歉15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万元、维权费用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2、转载图文怎么会侵权?

  收到起诉状后,该品牌公司表示,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只在很小范围内分享穿衣搭配、时尚资讯、娱乐信息,教如何变得时尚、漂亮。涉案图文也是从他处转载的,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诋毁以及评价。这篇文章没有被告公司的任何产品介绍,也没有任何的推广和营利目的。被告也没有对原告的姓名进行干涉、假冒、盗用等行为。况且,收到起诉状后,被告即删除了涉案文章,怎么就侵犯了陈乔恩的肖像权、姓名权了呢。

  因原告起诉后,被告删除了涉案文章,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故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姓名权、名誉权不做审理。

  开庭后,法庭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意愿。但因被告方坚持认为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未果。

  3、“傍星”营利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利益。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案文章,未经原告同意配发多张原告照片,并载明被告公司全国20家店铺地址、加盟热线、二维码等信息,而服装设计、销售属于被告的经营范围。被告在介绍原告穿衣风格的同时也在从事经营性活动,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被告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载涉案文章,受众对象范围较窄,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赔礼道歉足以消除不利影响,无需借助其他媒体。同时,结合原告的知名度、代言费用、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等系合理维权费用,酌定被告赔偿3100元。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从被告所用原告照片来看,是展示原告健康、美好的形象,未降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因此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未达到严重后果,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品牌公司构成侵权,应赔偿陈乔恩1.81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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