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影视人物形象及人物名称未经许可被抄袭、被盗用、被非法用于商业活动的现象在中国十分普遍,对于人物形象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受到何种法律保护,日前,搜狐视频诉酒快到“煎饼侠”人物形象侵权纠纷一案,我国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搜狐视频认为,《煎饼侠》系搜狐视频投资制作的国内喜剧电影作品,由知名喜剧演员董成鹏导演兼主演,2015年7月17日上映,即成为首映热度最高的国产2D电影,并收获了极好的票房,上映后获得多项奖项。同时,“煎饼侠”服饰及形象均系搜狐视频自创,该人物形象随着影片的发行推广及热映而为公众广为知晓。
2015年8月正值影片《煎饼侠》热映期间,原告发现北京酒快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北京市东直门簋街使用“煎饼侠”人物形象进行户外宣传活动,被告多名工作人员现场身穿“煎饼侠”服饰与过往群众互动;同时被告在“酒仙网”旗下售酒软件“酒快到”APP中使用“煎饼侠”的人物形象,配以“买酒酒快到 送酒煎饼侠”的广告语,被告在自己的官方新浪微博未经许可擅自商业性使用原告享有的版权作品并进行商业宣传,搭乘原告作品知名便车,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煎饼侠》有关联关系,搭借原告作品知名度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原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1、“煎饼侠”人物形象的名称及外观形象,已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商业使用价值,可以在商品经营或服务中带来经济利益,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应由电影制片者享有;2、被告酒快到公司在促销及宣传材料中使用“煎饼侠”人物形象及名称,为营利性使用,利用“煎饼侠”角色对消费者吸引力的喜好,激发消费热情,给自己带来经营上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原告的付出及投入,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3、原被告双方虽然所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限定于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只要损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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