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法条体现的是《商标法》“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的立法精神,也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简称“撤三”)的法律依据。
商标转让中存在一些风险,其中“撤三”是比较隐蔽的危险。“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
某知名企业在重金收购一件商标后,办理了转让并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刚刚投入使用,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了。该企业不服进行了复审申请,最终商标还是被撤销了。该企业随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所购商标在转让成功之后一直在合法使用,况且商标被申请撤销期间并没有进行转让,因原注册人有过连续三年怠于使用商标的行为就判令撤销该商标,与我国商标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维护商标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该企业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为商标法中的“正当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标的实际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关注是否有实际使用的事实。
实际商标转让中,转让双方很少在商标使用情况上进行沟通,受让人也很少注意到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过。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受让人如果不主动查实上述情况,商标受让者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关于这一点应当引起买商标的人高度重视。
重要提示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对于注册时间超过三年的商标,一定要仔细查询商标当前状态,务必了解商标过往三年是否投入使用,如无使用,一定要问清原由。如果大手一挥就付款,很可能买到有问题的商标,轻松被人撤三。“原主人没用但我准备大用特用”的理由是法院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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