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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什么样的商标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近似商标是我们代理人在查询商标的时候必须注意的,近似程度怎样,能不能申请成功,怎么样去为申请人把握好这个度,这就需要我们对近似商标的概念、类型以及法律规定有一个很好的了解。

  一、定义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据此定义,怎么去判断近似商标让我们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但是要想排除近似成功的把客户的商标申请了,对这点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

  二、商标近似的类型

  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

  (一)文字商标的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者设计、注音、排列循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者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排列顺序的变化,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的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其他在上表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弱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弱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务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

  三、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的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但引申出对相同商标的相关解释,同样,商标近似也是由这两个条款引申出来的。这些解释给了我们清晰、明确的要求,虽然条款比较多,但是只要我们对这些知识点融会贯通,仔仔细细的去推敲每一个申请人需要申请的商标,就会为申请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尽职尽责,是我们代理人应尽的义务。“热情”、“协作”、“高效”是我们的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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