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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侵权怎么取证才有效?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王雪琴律师 66法律网      点击: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在利益的诱惑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屡见不鲜。但是,权利人往往是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了,但不知如何举证;或者明明版权归自己所有,却突然被诉侵权了,不知如何反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有关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结合实践经验,就有关软件版权侵权的举证责任及要点注意事项概括总结如下: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及要点

  (一)权利人(原告)需提供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源证据。

  1、权利人的版权为原始取得。如其软件是经过登记的,应当提供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如果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2、权利人的版权为继受取得, 则应当提供授权合同以及其他能够初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二)侵权人具有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适用民事侵权的构成条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原告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同于著作权法里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接触原告作品的情况,也包括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原告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根据其请求计算损失的方法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

  1、实际损失计算法,

  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复制品在市场上销售使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软件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确定被侵权软件的价格时,可参照该软件登记时的报价。

  2、侵权人违法所得法:

  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采取这种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1)如果侵权人是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侵权人所得,(2)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的,以侵权行为所得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法定赔偿办法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著作权法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除上述损失外,原告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相关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但是,应当注意,这些损失应当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否则,法院不予考虑。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及要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在被诉软件版权侵权时如何证实自己“无侵权”则需要提供如下证据完成举证责任:

  1、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

  2、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源于第三方;

  3、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

  4、其他造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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