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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网络      点击:

 写字楼名称和商标使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从品牌管理的角度来讲,写字楼名称与商标、企业名称及简称、产品包装设计、域名、网站内容、广告语等一样,是能够与企业和产品形成对应关系的商业标志、记号和符号,是品牌表现形式(载体)的一种。

  基于品牌形象一致、集中宣传推广、加深公众印象的营销策略,很多业主都会选择以自有的核心商标品牌命名写字楼。例如,“万达广场”是写字楼名称,“万达广场”也是业主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大厦”是写字楼名称,其中“中国石油”也是业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

  如果在写字楼名称中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文字,由此形成的写字楼名称和商标使用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模式:

  1、“地名+商标”双重功能

  例如,如果“万达广场”的全部或部分空间向其他公司出租并由业主(或经许可的其他公司)提供出租和管理服务,那么,该写字楼名称具有双重功能:第一,作为地名,向公众指示该写字楼所在地理位置;第二,作为用于不动产事务服务活动中的商标,向公众提示服务来源、服务提供者身份。那么,在需要证明“万达广场”商标在不动产事务服务上实际使用及持续使用的场合,“万达广场”写字楼名称的对外展示以及在交易合同、宣传材料上的使用,应当被视为是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

  2、“地名”单一功能

  例如,如果“中国石油大厦”完全由业主自用、并不对外出租的,那么,此时该写字楼名称就只具有单一的地名功能。尽管“中国石油大厦”中包含了与“中国石油”某一类别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但作为写字楼名称的使用方式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和功能(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不同,因此,以写字楼名称对外展示形成的孤立证据,很难被认为是商标使用,更无法主张是在哪一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所述,如果在写字楼名称中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文字,并实际提供出租管理服务的,应当被认为是第36类不动产事务有关的商标使用;如果写字楼由业主自用的,那么写字楼名称不构成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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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体广告与商标使用

  楼体广告和商标使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利用写字楼发布户外广告的活动中,同样也有主体之分,根据各个主体之间(主要是写字楼业主、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之间)关系的不同,形成如下两种模式,相应的广告和商标使用之间的关系各有不同。

  1、写字楼业主即为广告主——写字楼业主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进行登记。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写字楼业主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业主自有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招商银行大厦”的楼体上同时展示“招商银行”商标,则无需户外广告登记。

  在此情形下,与楼体相附着的展示牌、电子展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上展示的商标信息,与业主商标形成一致,若同时与写字楼名称一致,则成为多维度、多层次展示业主品牌形象的最佳组合。例如,“中国人保财险大厦”楼体上标示着“PICC”注册商标,“SK大厦”楼体上标示着“SK及图”注册商标。

  关于这种场合下商标展示活动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可确定为是写字楼业主意图展示其主营业务上的商标(而不是写字楼名称的),则应当认定为构成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例如,“PICC”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在保险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写字楼业主不是广告主——在楼体上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是典型的户外广告活动。通常来说写字楼业主很少直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写字楼业主一般会将经过审批的楼体广告位出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进行运营,写字楼业主通过收取租金获利,广告公司通过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收取佣金获利,相应地,由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承担《广告法》项下规定的客观、真实、规范、合法发布广告的责任。在此情形下,与楼体相附着的展示牌、电子展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上展示怎样的品牌信息,与写字楼业主毫无关系,因此消费者会看到,一些汽车、楼盘、手表、食品、饮料的商标出现在多个不同的写字楼上,如果在楼体上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则效果更为显著,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变换展示不同的商标品牌。作为广告活动的一种,户外广告是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典型的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可以作为广告主商标实际使用的充分证据。相应地,这些广告活动与业主自有商标、所在行业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在以写字楼作为载体的户外广告活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厘清写字楼业主、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关系,确定展示的是哪一家的商标,展示目的是什么,再做出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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