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4日,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更好地支持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今年9月1日起,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按要求申请减缴四项专利收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四项专利收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具体申请条件要求: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以上规定。如果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以上四项专利规定收费的85%。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以上四项专利规定收费的70%。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另外,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于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对于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减缴规定的;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的;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另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李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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