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的形成
我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制作“商标注册申请书”,其中有一项目是针对要使用此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即“类别”。而这种类别的划分是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尼斯分类》,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尼斯分类》已经是第九版了。由于《尼斯分类》是按照现有商品/服务项目所作的基本分类,而现实生活新的商品/服务项目不断出现,有些细节部分《尼斯分类》也不可能全部考虑到,就会有些新的商品/服务项目或性质特殊介于几种分类之间而无法在《尼斯分类》中找到相应类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不是很专业的话,就很容易把商品/服务项目分错:
(一) 把本应当分到A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结果分到B类别;
(二) 还有一些新出现的商品/服务项目就找一个相类似的类别进行划分。
当商标注册被他人侵权后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商标很难保护自己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商标专用权。
二、如何防范与补救
防范措施
申请人在遇到“商品名称/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名称/服务项目”的说明。需要进行分类时,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同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4、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同一类。
(二)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进行划分;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①
(三)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划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如第三类,类名为“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牙粉。”【注释】为:“本类主要包括洗澡用品和化妆品。尤其包括: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卫生用品。尤其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②
补救方法
出现了商标分错的情况后再来补救的成本很高,可能性也很不确定:
(一) 没有分对的商品/服务项目不能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只能通过重新申请注册;
(二) 如果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就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或行政保护过程中通过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而取得跨类保护。
三、案例解析
近年来建材市场流行一种新产品铝塑复合管,商品分类表里没有,怎么办?按照商品分类表,在第六类有金属管商品(第0602群组:铝塑管),在第十九类有非金属管商品(第1909群组:铝塑管),就是没有金属与非金属的复合管。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结构、主要成分等,选择最相近的类别,并附产品说明书。像这种商品性质特殊介于几种分类之间而无法在《尼斯分类》中找到相应类别的情况,我们最保险的方法是在两个类别上同时提出注册申请。
有一个实际案例值得我们思考。一个企业在铝塑管上注册商标时,接受商标局申请处的意见,在第1912非金属管子上进行了商标注册。由于知名度很高,很多人仿冒它的产品。其中有一家仿冒得最为猖獗。当该企业向工商机关投诉要求工商机关对这家仿冒企业查处时,对方拿出了在第六类金属管子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接受投诉的工商机关退回了当事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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