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或APP的界面受不受保护?布局相似会不会侵权?这也许是诸多互联网公司开发产品时都存在疑虑的问题。
今年6月起,网易公司反复向苹果App Store投诉《我叫MT3》侵权《梦幻西游》,要求苹果下架《我叫MT3》。我等吃瓜群众已排好板凳,坐等开撕。
网易提供的截图称“《我叫MT3》的界面美术设计、画面风格、用户使用模式等游戏中的独特设计均与《梦幻西游》完全一致,属于严重的抄袭行为。为进一步说明事实,我司列举两游戏中的部分UI界面,供苹果公司对比”。 这站位、这角度、这阵型、这布局、这按钮设置、这交互方式,我等吃瓜群众确实不明真相,确实有那么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熟悉感觉,但是我怎么感觉十几年前的《魔力宝贝》也是这个样子呢?
好吧,先风从来不做标题党,马上上干货。湖北高院审结的一起界面纠纷案件,大概能让我们看清案件的后续走向。
两个软件运行后生成的界面图形排列及文字的整体内容又不完全相同,且具有相同的有限表达和常用图标,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有抄袭行为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张被控软件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情回放:
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开发了“TV摇摇乐”电视新媒体软件,并取得了软件著作权证书。在成都频道上线推出,经过运营,新颖的互动模式赢取了数十万的用户。
2014年,湖北广播电视台委托卓讯公司开发了“湖北经视摇摇乐”软件,功能雷同,界面相似,并在湖北地区进行了电视和网络推广。
如此一来,北京导视公司不乐意了,我想出来的点子就是我的,抢我的蛋糕,告你没商量!(事实上,湖北广播电视台曾与北京导视公司谈过合作,但某些原因没谈拢,而后转向委托开发。)
一审法院查明,两个软件均有“摇一摇”“刮刮乐”“有惊喜”“摇神争霸”“看视频”……等板块,但排布及文字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双方都对证据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
软件著作权仅保护指令代码,不保护界面内容。软件交互界面和按钮功能是软件代码运行的结果,不同代码可导致同样结果。经查明,卓讯辩称开发软件时并未使用北京导视的源代码,而北京导视也不愿意提供源代码比对,故侵犯软件著作权并不成立。
界面和按钮属于一般软件功能操作界面,且”+、-“和网页“×”、“←”、“→” 等按钮属于公共领域的使用方式,不宜扩大保护。而且,界面内的图标和文字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不侵权。北京导视上诉至湖北高院,湖北高院认定,原审法律正确,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这里还有插曲,北京导视公司同样提出了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视摇摇乐“广告称“一边看电视,一边摇手机,即可赢取金币,兑换各种奖品!要什么,摇什么,要什么,有什么”等文字,并附有相应软件应用的手机屏幕截图以及对该软件功能、下载步骤及方式进行介绍说明。法院认为,虽然有所夸大,但未将导视公司软件与之进行对比,其宣传结果亦未通过贬低导视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来抬高自己的计算机软件,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从而误导该软件相关使用者,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看到这里,我们大概对网易的这次起诉有了判断的依据。网易公司所诉争的部分恰恰是游戏(软件)界面的布局以及交互方式(点哪里弹什么),这些并不受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至于其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很显然大家公知是不同的(网易的人物形象确实申请了美术作品的版权,但《我叫MT》也一样有美术作品版权,这种侵权掐不起来)。所以,先风着实认为,《梦幻西游》告《我叫MT》侵权站不住脚。
故事结束了?不。卓越游戏CEO邢山虎现场透露,本次起诉核心原因是:《我叫MT3》推出每天收费2元的MT3点卡服,因梦幻、大话等网易手游收费太高,在这种情况下《梦幻西游》手游、《大话西游》手游玩家投奔了《我叫MT3》点卡服。原来内幕是商业利益起了纷争,网易用法律诉讼”剑走偏锋“打击对手。
既然侵权不太可能成立,是不是意味着互联网公司就可以放松对界面设计和交互按钮布局的保护呢?当然不是!美感和独创性能够构成作品的软件界面仍然受到保护,而且在法庭争锋时,取得版权登记证书或外观专利的证据更得力。即使对方想要模仿,也必须重新编写或绕开设计,为自己改进产品争取时间。
当然,网易的这种”剑走偏锋“的方式,也是合理的使用方式(虽然道德存疑),但说不定真的就能吓住人。君不见,奇虎公司持有”360“商标,就到处发函要求含”360“字样的软件和app改名,连Autodesk360都在其列。大公司懂法自然无惧,小公司说不准就怂了,毕竟官司成本对初创公司或能致命。 网易先行起诉,占据道德高点,舆论策略自不用提;卓越游戏依法应对,有礼有节,暗讽对手仗势欺人。吃瓜群众或许只是看个热闹,刷刷评论;但企业的经营者应该深知,当竞争对手舞动知识产权武器时,自己可有一战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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