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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仰大名之名人姓名权商标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先风集团向泽文      点击:

说起名人姓名权商标纠纷,印象较为深刻的有两起:一起是四川崇州的“刘德华板鸭“案,一起是河南郑州的“方大同胡辣汤”案。前者是“刘德华”经纪公司向四川崇州一名68岁的“刘德华”老人发出商标争议申请(现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刘德华”老人注册的“刘德华”板鸭商标侵犯艺人“刘德华”的名誉权。

  该案因“刘德华”老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已经多年(68年),当时艺人“刘德华”并未出生。“刘德华”经纪公司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撤回争议申请,“刘德华”板鸭商标继续有效。后者是歌手“方大同”向“方大同胡辣汤”的注册人主张侵犯姓名权,由于“方大同胡辣汤”商标申请注册时歌手“方大同”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而被宣告无效,目前正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侵犯姓名权规定了2点构成要件: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2、系争商标的注册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其中,“他人”是指在世自然人。“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和别名。

  先风团队代理的几起名人姓名权商标纠纷案,均获支持,部分情形较为典型。

  一、释小龙

  释小龙,本名陈小龙,1988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郑州,中国男演员。1990年,两岁时拜少林寺第30代接法传人释永信为师,赐法名:释小龙。在1992年中国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表演中,获得少林通臂拳、罗汉棍两项优秀奖。2000年参加全国少林拳法大赛开幕式。1993年8月,与台湾歌星林志颖合拍了第一部影片《旋风小子》。1994年4月与香港影星吴孟达、郑少秋合拍了电影《新乌龙院》,在台湾创下了两亿的票房成绩,自此开启了影视演员生涯。

  释小龙目前被世人公认为大陆三小龙[地高龙(本名郑晓宾,南拳,12届广东省省运会54公斤级冠军),潇小龙(又名萧小龙,中拳腿),释小龙(北腿)]之一。

  2004年,河南洛阳某自然人在第41类演出、教育培训服务项目上提交“释小龙”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7年6月21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申请号:4158089。笔者团队在商标监测工作中发现此商标的公告信息,及时与“释小龙”经纪公司联系并获得书面授权,以“释小龙”名义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此案获得商标局支持,抢注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

  二、二月河

  二月河,本名凌解放,河南南阳作家群代表人物,郑州大学文学院院长,河南省优秀专家,历史小说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二月河笔下的五百万字的“帝王系列”:《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三部作品,被海内外读者熟知,2006年版税收入至少1200万元人民币,为该年度中国作家的第二名。

  笔者团队在商标监测工作中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两位自然人在第43类(宾馆、饭店等)分别注册了“二月河”及“二月河开凌解放”2件商标,先后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二月河开凌解放”这个商标的抢注,极富文学性,既有笔名亦有本名,整体还形成了诗意丰富的词组,笔者在这里给抢注者的创意点个大赞。此两起抢注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和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推进,已通过合法途径确权成功。

  三、陈娅妹

  陈娅妹,是河南省著名儿童教育专家,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师从于河南省著名曲艺表演艺术家赵峥老师,后又拜全国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刘兰芳为师。陈娅妹曾获河南省青年演员奖,全国新故事比赛一、二等奖,河南省故事比赛一等奖,在省、市广播电台播讲了多篇评书和小说,先后荣获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三八”红旗手、全国少年儿童校外名师、全国“优秀辅导奖”、“优秀组织奖”等荣誉。陈娅妹在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从事教学的同时,还创办了陈娅妹语言学校,在儿童教育服务领域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9年12月28日,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在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上提起“陈娅妹”、“娅妹语言”2枚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公告。陈娅妹知晓抢注事实以后,委托笔者团队通过律师调查,查明该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部分股东为其前同事,随后提起商标异议事宜并获得商标局的不予注册支持。

  四、侯建芳

  侯建芳先生于1988年创立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雏鹰农牧),2010年9月15日雏鹰农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477),被业界誉为“中国养猪第一股”。雏鹰农牧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并承载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的重任。侯建芳先生曾被评为行业领军人物,获得多项荣誉。

  同处于河南省郑州市的河南某拍卖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在第29类“猪肉食品”上申请注册“侯建芳HOUJIANFANG”商标,2013年7月27日获得初审公告。企业及时在公告期内授权笔者团队办理商标异议事宜,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支持。

  名人本身可能不从事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业活动(也有直接从事),但其姓名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和极高的商业价值,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同时也会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品质增加背书,这也就导致某些市场主体为了搭便车,直接抢注他人姓名的行为出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对客户进行服务时,如果能够从日常监测工作中及时发现抢注行为,适时提起维权行为,将会进一步提升服务价值和品牌认知,形成更加良好的合作关系。

  作者:向泽文 河南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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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仰大名之名人姓名权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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