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蝶轩”是中山随处可见的蛋糕连锁店,而在千里之外的安徽省省会合肥,也有一个名为“采蝶轩”的连锁糕点店。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采蝶轩”)认为合肥的采蝶轩对其构成了侵权,中山采蝶轩状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从2012年开始打官司,直到近日才从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了终审判决,这场历时四年的商标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最高院判决合肥采蝶轩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中山两位商标所有权人梁或、 卢宜坚544511元,不过最高院没有支持中山采蝶轩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一审二审均败诉,申请最高院再审
“采蝶轩”在中山是家喻户晓的品牌,采蝶轩的蛋糕店遍布中山的大街小巷,在周边的珠海、江门、佛山等地也开有连锁店。一次偶然机会,中山采蝶轩的两名经营者卢宜坚和梁或发现了合肥也有一个“采蝶轩”,而且也是做糕点的,两人觉得合肥的采蝶轩可能对中山的采蝶轩商标构成了侵权,于是决定讨个说法。
2012年6月左右,中山市采蝶轩公司委托广东华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谢华新专门到安徽合肥调查“合肥采蝶轩”经营情况;从而了解合肥采蝶轩严重侵犯中山市采蝶轩商标的情况;并决定采取法律维权活动。
2012年9月,谢华新对合肥采蝶轩的三间店铺的外观分别拍照并进入店内购买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月又对安徽采蝶轩网站进行证据保全等。中山采蝶轩于2012年9月状告合肥采蝶轩,称卢宜坚、梁或2人才是“采蝶轩”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并提出索赔1500万元。
该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合肥采蝶轩集团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中山采蝶轩公司不服,2013年8月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中山采蝶轩公司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链接:中山采蝶轩商标由来
中山采蝶轩始创于1993年,当时企业名称为“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 1999年10月28日,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采蝶轩商标,核定有效期限自1999年10月28日至2009年10月27日止。2003年9月14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卢宜坚、梁或。上述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延续到2019年。
据中山采蝶轩经营者卢宜坚和梁或介绍,截至2016年7月,中山采蝶轩旗下共有218家门店,并以每年十几家门店的速度扩展,目前门店主要分布在中山、江门、珠海及佛山等周边地区。
最高院改判
合肥采蝶轩侵权
日前,最高院对该案再审后做出了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部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最高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也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上,合肥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是字体不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合肥采蝶轩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梁或与卢宜坚提出的安徽采蝶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求,最高院并没有支持。最高院认为,判断将“采蝶轩”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其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意图,需要考虑涉案商标在被申请人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知名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在合肥采蝶轩公司于2000年注册企业名称时,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商标获得注册仅半年有余,尚没有知名度,因此合肥3家公司注册“采蝶轩”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要求合肥采蝶轩立即停止侵犯中山采蝶轩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网站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对于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最高院根据合肥采蝶轩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涉案商标的声誉等情况,酌情确定其赔偿梁或、卢宜坚50万元。梁或、卢宜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计44511元,该合理开支由安徽采蝶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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