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商标的使用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以二十年为限,二十年后需要续签。
王国华
客观地说,商标基本是海外舶来品,一直到清朝末年,国内都还没商标的概念。当时商部在给光绪皇帝的奏折中就明确表示:商人在贸易中各有自定牌号以为标记,使购物者一见即知是某家商人的货物。东西各国都很重视商标保护,使之与制造之专利相辅而行。但中国开埠数十年,商人牌号皆无保护章程。此商牌号,常被彼商冒用,而真货牌号,也常有假货掺杂,“流弊甚多”,因此,有必要参照东西各国成例,制定一部商标法。
1904年(光绪三十年),大清国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部由时任大清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主持起草的法规,是我国商标管理立法上的Number one,为此后的商标管理奠定了一定基础。
这部法规对商标进行了定义,即“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并特别说明,无论华洋商人,均应照此办理。规定中多次提到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发生矛盾该怎么办,商标如已在国外注册该怎么办,等等,说明其初衷更关心外国商标或者外国人的商标使用,也间接说明该法有一定的殖民倾向。
当时在国内设立了三个注册处:一处是设在北京农工商部的注册局,专办注册事务;另外两个分别设在天津和上海的海关。天津和上海都是通商大埠,商标业务量大事多,在这里设立分局,有利于挂号者就近呈请。
商标的申请和批准流程貌似比较简单。注册局收到呈纸后,查明没有不合法之处,存留六个月,期间如无他人呈请与此有所抵触者,即可将此项商标注册。如果有同种商品及类似商标呈请注册者,就按先来后到的原则办理。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有同种商品及类似商标同日同时呈请,注册局会均准注册。
像其他法规一样,这个章程中规定了若干不准注册的条目,其中包括:一是伤风败俗和欺瞒世人的。二是国家专用印信字样,如玉玺、各衙门关防的钤印以及根据国旗军旗勋章之类摹绘而成的。三是他人已经注册且距呈请前二年已在中国公然使用的商标。这个规定有点绕。按理说,别人注册了,你就不能使用了,为什么还加上前面这些限制条件呢?也许是为了公平起见,担心有些人只注册商标,却不真正使用吧?这跟今天有点不一样。
对于盗用别人商标的,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即,一年之内的监禁或者三百两以下罚款。但前提是受害人控告方可论罪。没人追究,政府可以不管。
在清朝,商标的使用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以二十年为限,二十年后需要续签。不知为何有此规定,也许是可以借此敛财?当时商标注册收费很高。可试举几例。举例之前,我们需了解一种虚拟钱币,即“关平银”。清朝时期,中国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时,并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实际流通的金银成色、重量、名称互不一致,折算困难。为了统一标准,遂以对外贸易习惯使用的“司马平”(“平”即砝码),取其一两作为关平两的标准单位。关平银每100两在上海相当于110两4钱,在天津等于105两5钱5分,在汉口约等于108两7钱5分。简而言之,关平银是一种比流通货币更贵的货币。而商标章程中规定,呈请挂号就需要缴纳关平银五两,注册发给印照每件收费关平银三十两,期满重新注册每件关平银二十五两。即使抄录注册商标的文件也要二两关平银(过百字者每百字还要加银五钱),到注册局或者分局查阅相关资料需要一两关平银,遗失后申请补发印照要交关平银十两,即使注销也要三十两,把商标当作遗产留给后人,更换证照姓名,也需要五两银子……真可谓是雁过拔毛。商标注册局的工作人员远远看到商人进来,或许心里就开始嘀咕,钱袋子来了,钱袋子来了。
好在,还没到二十年的续签期,大清国就完蛋了,他们的收钱计划也落空了。
(作者系深圳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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