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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好不等于写不好——《九层妖塔》侵权案一审落槌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先风集团朱坤      点击:

日前,沸沸扬扬的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落槌。法院判决认为:侵犯署名权未侵犯作品完整权,责令制片方公开道歉,但驳回了天下霸唱索要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案情回顾:

  去年9月30日,陆川导演的《九层妖塔》上映,由于改编自天下霸唱创作的《鬼吹灯》系列小说,广大的读者粉丝纷纷走进电影院为情怀买单,上映期间,电影票房近7亿。然而,电影的剧情改编太大,与原著小说相去甚远。小说读者纷纷表示,除了名字其他都不一样,电影令人失望。

  年末,作者天下霸唱认为这次“失败的改编”导致自身名誉受损,愤而以侵犯作品完整权为由将出品方中影公司及导演陆川告上法庭。随后,法院应陆川要求,追加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改不好不等于写不好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改编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改编作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二是包含着改编者的创作。相对于原著而言,改编作品具有改编者新的创作和表达,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同时,电影作品因其自身特性,对原著进行大幅度的改编是一般行业规律。因此,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当看是否降低了原著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九层妖塔》作为电影作品,与小说的表达方式完全不同,并不会造成普通大众的误认。也就是说,大众分得清电影的制作方和原著作者的区别,骂电影烂的原因是和原著不同,改编的不好,而不是原著小说的情节不行。这些低分评论大多指向电影本身,而不是原著小说,并没有造成原著作者的声誉受损。

  人身权的保护需受到限制

  这起案件与以往的侵权案不同,制作方已经完全购买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判决指出: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

  法院的观点很明确,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后,原著作者的作品完整权应当受到限制,作者的意愿不能干扰改编者的创作自由。这种限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符合立法宗旨。

  插曲一:作品名和作者名是两回事

  改编作品为原著作者署名是著作权法的要求。制片方辩称:我们署了作品名,大家都知道作品和作者的联系。对不起,法院不接受这样空洞的解释。显然作者姓名不等同于作品名称。因此,被告“关于电影《九层妖塔》已经标明改编自小说《精绝古城》就可以免除为原著作者署名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插曲二:陆川和本案无关,天下霸唱告错了

  根据合同证据表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为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人,享有财产权。陆川只是担任编剧、导演的职务,并非著作权人。天下霸唱告错了对象,陆川连道歉都不用。

  这起案件仅仅是一审判决,还在上诉期内,未必是最后的结果。但毫无疑问,法院的思路,对于作者、改编者、资本方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者的人身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了一个可以参考的边界——原著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改编者和资本方也吃了一颗定心丸,买下改编权,还是拥有创作自由的。

  

不过讲真,这样的结果也不意外,君不见徐克监制兼编剧的《东方不败》、王家卫编导的《东邪西毒》,甚至刘镇伟导演的《东成西就》,都打着金庸小说的幌子,然而画风和故事是那么美且飘忽,金大侠也只是表示不再卖版权给他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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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不好不等于写不好——《九层妖塔》侵权案一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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