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3时,广东省高院对“新百伦”商标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终审判决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四、驳回周乐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历时长久,一审的9800万天价赔偿一度吸引所有人的目光,如今二审落槌,尽管500万相较9800万近乎缩水二十倍,但仍然超出《商标法》酌定300万元的最高赔偿限额。长达122页的判决书也说明了这起案件的复杂程度,但去掉天价数字的光环后,企业主应当从中学到些什么教训呢?
1.中英文对应商标应及早注册。“New Balance”并不必然对应“新百伦”,民间的通俗使用方式并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被采信。若企业已有对应的中英文商标,应同时注册,并同时使用及推广。
2.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贸然使用。新百伦公司明知周某是”新百伦“商标的持有人,而且该商标状态存续,仍然使用”新百伦“字样做广告,用于小票等处。明知故犯的做法,让新百伦的行为很难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3.市场意图与侵权行为无关。”NB“的鞋子销售广泛,影响巨大,确实没有攀附“新百伦”商标的意图。但判决书指出”广泛地、持续地、大量地销售和广告宣传,建立了‘新百伦’与‘NB’之间的联系,从而割裂了‘新百伦’标识与周某所销售的产品之间的联系“。这一行为确实构成侵权行为。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与公众习惯,公司实力均没有关系。企业在面对商标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规范使用极易招惹风险。想了解自家商标使用合理不合理,先风知识产权为您解惑。
先风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文中配图仅用于说明观点,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或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