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想说的是作为一个资深的知识产权代理人,近期面试了很多应届毕业生,从他们口中和意识中看到了整个知识产权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无论是商标、著作权(这有人称它为版权,也有叫商标版权),专利等相关信息报道都略知一二,就此看来知识产权的影响,从而企业面临了更多知识产权的挑战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那么在此先笔者车先生让大家了解下著作权这有人称它为版权,也有叫商标版权,注意哈括号里面的都是新手或不专业代理人的说法。著作权和商标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
《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适用上述规定造成了一种结果,即对著作权的保护甚至强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众所周知,即使是驰名商标,也并非在全部的商品上都能得到保护,必须考察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如回答是否定的,则不能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而主张在先著作权则几乎完全不存在商品类似的问题,可以在所有商品上畅通无阻。由此产生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强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
那么,在著作权法领域,何种程度的近似会被著作权法所禁止呢?实质性的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如果认识到是否__构成剽窃作为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标准,而“实质性近似”又是推断是否构成剽窃的依据,那么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就能够得到结论,即,这种近似必须达到足以让人推断出在后图案是对在先作品的剽窃的结论的程度,才会被著作权法所禁止。套用商标法中的习惯用语,只有“剽窃性近似”才会被著作权法所禁止。
举例 :权利人拥有一项图案商标,其图案是一个写实的虎头,该权利人试图阻止另一项虎头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而在后的虎头商标是一个卡通化的虎头。如果在先商标未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权利人转而主张其写实虎头图案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且主张在先商标因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而不应获得注册。这一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呢?
如果将“ 实质性近似”等同为“混淆性近似”,则显然在后商标不能获得注册。但如果将“实质性近似”理解为“剽窃性近似”,那么假如在后图案明显有其独特的创意或特点,并进而不能认定为是对在先作品的剽窃,则权利人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主张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从这个例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著作权保护并不会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强。虽然主张在先著作权不受商品近似与否的限制,但判断标识近似时,其要求却严格得多。因此笔者认为,以“是否构成复制或剽窃”代替“实质性近似加接触可能”作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标准,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对在先著作权保护过强的问题。
二、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要求
认定著作权归属的标准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被提高。从一开始可以用在先商标注册证证明著作权归属,到后来要求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并以在后作品登记证书加上在先商标注册证来证明著作权归属,直到最近,甚至出现了在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证、在先商标注册证以及在先作品使用证明仍被拒绝认定为著作权人的情况。
实际性的定义呢?
版权它也称作著作权,就是富有美感的设计作品,任何一件作品完成后作者本人是享有作品的版权,因为同样或类似的一个作品是可以被模仿或抄袭,因此版权是需要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登记,证明作品的归属权。比如单纯常规文字作为品牌商标,文字的版权是国家的,就不存在版权。而商标是保护了在指定项目上的专用权。
笔者认为在不保护版权的情况下说影响的话,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知识产权存在纠纷的时候,不能证明品牌的归属权,这样就很被动,别人可以认定我们是抄袭别人的作品去申请商标,根据《商标法》及《企业版权管理办法》,申请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现有的在先权利,别人是可以通过版权保护作为归属证据来撤销我们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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