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似侵权 链接被删
某科技公司和某实业公司均系笔记本电脑散热器经营企业。科技公司拥有多项涉及笔记本电脑散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3年,科技公司在天猫平台发现“XX旗视店”所销售的某型号笔记本散热器落入了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同年5月、6月两次向天猫平台发送投诉材料,要求断开该侵权产品的链接。接到天猫转发的投诉通知后,“XX旗视店”经营者实业公司提出申诉。天猫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断开了“XX旗视店”内上述型号笔记本电脑散热器的销售链接。
在要求天猫公司删除疑似侵权产品链接的同时,科技公司还先后以上述型号笔记本电脑散热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实业公司。2013年7月30日,科技公司撤回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次年6月,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科技公司就该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4年7月15日撤回了针对实业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诉讼。
实业公司认为,其所经营的“XX旗舰店”销售的上述型号笔记本电脑散热器原在天猫平台的同类商品中销量第一,科技公司为打压同业竞争者,以不同方式多次向天猫进行投诉,而天猫公司无视其作出的申诉,于2013年8月12日删除了上述商品的链接,二者的行为侵犯了其正常经营权及财产权,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天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是否错删 各执己见
庭审中,实业公司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确已侵害科技公司权利的前提下,科技公司才有权通知天猫删除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天猫才有权删除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而在法院未作司法判定的情况下,科技公司的投诉行为以及天猫的删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科技公司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因发现实业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侵犯其多项专利权,故依据天猫网站的知识产权投诉规则进行投诉,并按照天猫规则提交了相关材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主观恶意和过错。且其在两次就涉案商品进行投诉后,天猫均表示不会采取断链措施,故涉案商品链接的最终断开系天猫的自主行为,与科技公司的投诉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天猫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平台,在履行通知审査义务中,对两公司间的纠纷进行了审慎处理,针对科技公司的投诉,其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删除可能侵权的链接,而是给予了实业公司充分的时间和途径进行申诉,且最终没有支持科技公司的投诉申请。此外,天猫仅是第三方平台,并不具有审理和判定涉案商品是否侵权的职责和权力,其为了尽可能公平地处理该事件,是在科技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其他两个诉讼立案后才最终删除了商品链接。故天猫公司删除链接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损失。
3.法院:投诉、删链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确定两被告各自在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
科技公司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疑似侵权产品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投诉,要求删除疑似侵权产品链接,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权利是否恰当行使并不能简单地以其有关主张最终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依据,而是应审査其作出有关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
从身份情况来看,科技公司作为权利人,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对实业公司进行投诉并无不当。从投诉过程来看,科技公司在进行投诉时已依据天猫知识产权投诉发起规则、投诉及处理流程进行,并提交了相关材料,难以认定其在投诉过程中存在过错。
由于专利侵权与否的判断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已超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故不能对天猫公司苛以就所投诉事项作出精确判断的审査义务。
而天猫公司关于知识产权的投诉发起规则及投诉处理流程相对完备,具体到本案中,天猫公司也并非—接到科技公司的投诉即删除链接,而是在其两次投诉后,给予实业公司申诉的机会,直到法院最终立案后方删除链接,以防止可能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在此过程中,天猫公司已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与审査义务,就其删除链接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驳回了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实业公司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留言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如删除或支付稿酬,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