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卡尔康公司)等三被告商标侵权案在上海高院一审开庭。起诉书显示,上海高通公司诉三被告涉案侵权其第9类、第38类、第42类、第35类共4类商标,并提出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人民币等多项诉讼请求。据悉,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方陈述了诉求及事实和理由,而被告方均陈述了答辩意见。一审重点集中在“高通第9类第662482号‘GOTOP高通’商标”问题上。
诉侵权理由
资料显示,美国卡尔康公司1998年进入中国,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美国卡尔康公司于2001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高通无线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2008年注册成立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高通公司注册成立于1992年,与当时的联想、金山、巨人汉卡齐名,为四大汉卡厂商之一。上海高通公司董事长程儒萍表示,公司对高通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先,自1992年以来,上海高通公司先后注册第9类、第35类、38类、42类高通商标。美国卡尔康公司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下,自2001年起即在其官网、微博上大量突出使用“高通”与其处理器芯片产片相关联,大范围应用于手机芯片的推广和销售。
2014年4月,上海高通公司将美国卡尔康公司等上述三被告诉至上海高院并获得受理,为2014年上海高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不过,在此期间,美国卡尔康公司先后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上海高通公司高通系列商标的申请(下称“撤三”)。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美国高通的“撤三”申请下,上海高通公司除第4305050号第42类“高通”商标被决定不予撤销外,其余三个涉案商标均被撤销。对此,上海高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高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未体现诉争商标,也未体现提供的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关,同时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进入到流通领域。专家意见程儒萍认为,美国卡尔康公司对上海高通公司“撤三”,一份“专家意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也成本案的焦点。
专家意见书指出,经论证,汉卡与字库芯片、汉卡与软件皆不是同一种商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上海高通在字库芯片和软件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超出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的范围,不属于《商标法》意义的注册商标的使用,系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围绕这份专家意见书,上海高通公司委托律师刘春雷提出不同意见。他指出,专家意见书首先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适用法律应该为《商标法(2013)》,比《商标法(2001)》更加人性化,只要有正当理由,即便连续三年不使用,也不能撤销。第二,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商标通用标准《尼斯协定》,应该根据功能与用途划分商品类别,汉卡与字库芯片只是形式不同,功能上相同,都是西文汉化的工具,如同“大哥大”与智能手机,都属于通讯设备。第三,种种迹象表明,意见书有先签字后打印之嫌,签字专家是否存在功利性主动介入的问题。
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分析认为,从国家层面、包括企业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互联网+革命”之中,知识产权很可能变成一个最重要的武器,它现在已经不单纯是纸面上的权利,更多涉及到巨大的财产权,包括新产品的垄断的权利。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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