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较低,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较差,所以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市场经营自由所带来的限制尤为突出。在司法审判中,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前提下防止技术垄断和恶性竞争,应属于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实现专利法宗旨有着积极意义。
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12月11日发布了第二十七号公告,明确规定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涉及以下方面主题:
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
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
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
七、单纯的线路;
八、人体医疗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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