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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止程序需要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由于发明创造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及无形财产权本身的特点,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是难免的。权利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调处或者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或者在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专利局可以根据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中止程序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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