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两类具体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益。其中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这种经济权益是通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实现的。
(1)复制权。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重复制作的行为。复制权是法律保护版权所有人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利。
(2)表演权。表演是指人或借助技术设备,以表情、声音、动作等表演方式再现作品的内容。表演包括两类:一是活表演,即出演员直接向公众进行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表演再现作品。表演权是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表演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权,对下述四种情况提出了要求:一是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二是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三是作品的著作权声明不许使用作品的,不得使用;四是通过演出组织举办的演出活动,表演者通过演出组织者向作者支付报酬。
(3)播放权。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播放权是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律保护著作权的作品播放权,对下述两种情况提出了要求: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日,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民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除法律规定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三是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
(4)展览权。展览是指对美术、摄影等视觉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进行公开陈列。展览权是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以及获取作品展览报酬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作品的著作权不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发行权。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消费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目前作品复制件的种类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电影等。发行权是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6)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权。指明以拍摄方式,首次将作品的内容固定在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载体上。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权,是指明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将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原创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需经著作权人授权,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报酬。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由制片人享有。
(7)改编权。改编是为了使作品适应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和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由于改编是用不同于原创作品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必须包含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在表现形式上应有所创新或改动。改编权是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将作品改编成为其他表现形式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改编,也可以授权他人改编。
(8)翻译权。翻译指以不同于原作品的一种语言文字转换原作品的语言文字,而重现作品内容的创作行为。翻译权是法律保护著候选权人享有的将作品翻译成他种文字作品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作品翻译成他种文字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要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报酬。
(9)注释权。注释是指对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作品。注释权是指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注释的权利。
(10)汇编权,又称编辑权。汇编是指按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若干作品的片断汇集成一部作品的编辑行为。汇编权是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将自己的作品或作品片断编辑成为汇编作品的权利。汇编作品既可以是某位作品多部作品的汇编,也可以是多位作者各自作品的汇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自行汇编,也可以授权他人汇编,授权汇编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于汇编作品在选材及编辑上具有独创性,根据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由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或信息编辑的外国及国内汇编作品,只要编辑具有独创性,就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