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表权。专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是否以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览、改编、摄制、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公之于众。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传阅征求意见,不属于发表。发表权具体包括:对作品发表时间、发表形式、发表地点的决定权等。
(2)署名权。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可采取多种方式:既可署作者的姓名,也可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通过署名有利于确定作品的作者身份。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因此,作品的署名有利于确认版权(著作权)的主体。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是指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修改、增删和修饰、润色等,以提高和完善原作品的权利。修改权是作者享有的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因为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改变作品的整体构思,改变作品的原意,势必对作者的名誉和声望造成影响。即使作者允许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必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著作权的修改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改编摄制成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改动,无须再特别授权,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二是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应经作者许可;二是出版社按出版要求对作者书稿进行文字修订、更改和纠正文字方面的错误,视为出版社编辑权限范围内的职责。如果出版社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删节,需事先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