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这些参考资料主要是指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所参考的与其发明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文献、科技书籍、专利技术报刊等。
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家专利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该条款中,检索的资料是指有关国家的专利局和地区的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检索所做出的检索报告,以及PCT条约国际局公布的对国际申请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审查结果的资料是指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对该申请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比如外国专利局做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驳回该专利申请的决定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将予以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